一、简易程序在哪些情况下应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二、用简易程序可避免大多数路面拥堵
“我之所以不同意自己拍照拆除事故现场,是因为快速理赔程序的最高损失额度为2000元,我这明显超了,要不我早就同意去快速理赔了。”奥迪车驾驶员说。
“无人员伤亡,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且单方损失在3万元以内,涉事各方对责任划分无争议的都可以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处理。”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说,“单方损失金额不超过2000元”是几年前规定试行时的标准。
据统计,目前全市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有90%符合快速理赔程序的简易事故,仅2014年长春市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40790起。而造成路面拥堵的事故中有一半是由于事故双方对事故责任争执不下导致的。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按照正常保险理赔手续进行赔付。
三、当事人可以申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吗
当事人可以申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l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二)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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