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谨防的五个陷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21:03:33 433 人看过

股权众筹的陷阱

陷阱一:股东身份没有直接体现

对于委托持股模式,众筹股东的名字不会在工商登记里体现出来,只会显示实名股东的名字。尽管法律认可委托持股的合法性,但是还需要证明众筹股东有委托过实名股东。这种委托关系,是众筹股东和实名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如果这种约定没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公司和实名公司翻脸不认可众筹股东的身份了,众筹股东有口难辩,根本没法证明“我就是这个公司的股东”,或者“他名下的股份其实是我的”。

对于持股平台模式,众筹股东与**公司之间隔了一个持股平台,**公司股东名册里只有持股平台,没有众筹股东。因此,众筹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常间接,身份也相对隐晦,对**公司几乎无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很多公司的全员持股计划,实际上也是一种股权众筹。但有的全员持股公司,如华-为,员工也仅持有一种所谓的“虚拟受限股”,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以及虚拟股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股东身份更谈不上有所体现。

陷阱二:股东无法参与公司经营

在很多众筹项目中,众筹股东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是几乎很难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上都不太能亲自参加股东会、参与股东会表决和投票。

从**公司角度,如果每次股东会都有哗啦啦几十上百好人来参加,对协调和决策都会造成很大障碍。组织个有几十上百人都参加的股东会将会非常艰难;在股东会召集前,提前确定可供讨论的议题、哪些问题需要讨论,也会因为人多嘴杂,难以达成共识;好不容易组织起来股东会后,因为七嘴八舌众口难调,想要过半数通过任何表决都会困难重重。所以,众筹股东都参与决策,会严重削弱公司决策效率。现实操作中,很多筹咖啡馆都面临过因为“一人一句”决策权混乱,而面临散伙的窘境。

但是,如果不尊重众筹股东的参与决策权,众筹股东的利益又很难得到保障。**公司收了股东的钱,不为公司办事,不好好经营,或者经营好了把公司资产挪为己有,这种做法也并不罕见。所以,不妨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众筹股东,至少要保证自己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知情权,**公司也应当有非常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和审计等第三方监督的机制。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众筹股东也最好有提议乃至表决罢免**公司负责人的权利。

陷阱三:股东无法决定是否分红

众筹股东参与众筹,很多时候是看中**公司的盈利能力。为什么现在大家现在愿意参与众筹?房地产投资已经不吃香了,股市谁都不敢进去,理财产品收益率比储蓄高不了太多,P2P贷款也经常看到携款跑路的消息。而股权众筹,投资项目看得见、摸得着的,收益率会也很可能更有保证。因此很多人愿意参与股权众筹,也非常期待公司分红。

可是,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有税后可分配利润就必须分红。利润分配方案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了,才会根据这个方案向股东分配红利。如果股东会没有表决通过,或者股东会干脆就不审议这个议题,即使公司账上趴着大笔大笔的税后利润,众筹股东也只能眼馋着,拿不到。**公司完全可以以一句:“税后利润要用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再投资”,把众筹股东推到千里之外。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分红,那么众筹股东只能自己保护自己,最好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强制分红条款,即如果有税后可分配利润,每年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向众筹股东分配。

陷阱四:入股方式随意化

上面说了三个陷阱,还是在股权众筹操作相对规范情况下遇到的问题,至少还**公司、众筹发起人还跟众筹股东有协议、有协商。现实的股权众筹中,发起人与众筹股东存在或近或远的亲朋好友关系,操作起来常常会很不规范。比如,有时候只是有朋友张-罗说要股权众筹,项目没有看到、公司没有看到、文件没有看到,众筹的款项就打到了发起人个人的银行帐号里了。这笔款,到底是什么性质,谁都说不清楚。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实物众筹,发起人打算开发个智能硬件,大家给他的钱,不是获得他公司的股份,是预付给他的货款,倒时候召集人给众筹股东一个产品就算是了事。也可以理解为借款,众筹投资人借钱给发起人,到时候发起人还钱、顶多加点利息,但是众筹投资人不是公司股东,公司估值再高、股权再值钱、再有多高的分红,也跟众筹投资人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陷阱五:把自己当作风险投资人

风险投资项目一般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特点,风险投资人会向大量的项目进行投资,大部分的项目都会投资失败,但是只要其中少数几个项目上市了、被并购,投资成功的收益回报,不仅可以弥补投资失败的损失,还能有很高的盈余。但是,股权众筹本身就是为了降低投资门槛,所以绝大多数众筹股东都是普通老百姓。一方面,众筹投资人不可能有资金向大量的项目投资,手头的资金一般也就只够投一两个项目,如果这一两个项目干砸了,那就是血本无归、棺材本都没有了。另一方面,风险投资人一般会对行业有深入的研究,对项目商业可行性的判断相对专业,而普通老百姓可能更多的是听信于众筹发起人的鼓吹、缺乏判断的能力,投资的风险也就更高。

所以,普通人参与股权众筹,千万不要把自己当作风险投资人投资的项目,最好是传统一些的行业,收益可逾期、持续且稳定,最好不要追求高风险、高回报。在这个前提下,认真考察自己的投资项目,在自己熟悉的行业领域或地域范围投资。最后,还可以借鉴风险投资人的投资原则“投资就是投人”,一定要找个值得信任的众筹发起人,或者保障机制完善的众筹平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6: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众筹相关文章
  • 谨防“试用期”六大陷阱
    日前在南京金陵图书馆举办的劳动保障讲座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建和提醒广大就业者,应防范“试用期”六大陷阱。一是试用期期限过长。试用期期限并非可长可短,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在6个月至1年期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在1年至3年期间的,试用期不超过60天。如果用人单位擅自延长试用期,且在其规定的试用期内却是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外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可向有关部门提请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三是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劳动者就相当于正式员工,如果用人单位要解聘劳动者,则应按照程序给出正式的解聘理由,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四是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而法律
    2023-04-22
    197人看过
  • 试用期谨防四大“陷阱”
    试用期期限过长。《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随意设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023-04-22
    465人看过
  • 求职谨防“试用期”陷阱
    暑假期间,是许多大中专毕业生们最紧张、忙碌的求职期。昨日上午,从无锡一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的小林,通过网上招聘,来到锡山区一家车辆制造企业应聘销售助理职位。但当他去和人事经理面谈时,对方提出的一个条件使他觉得进退两难: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700元,转正后月薪调升至1200元至1500元之间。对于这样一个条件,小林当即感到自己也许又误入了试用期陷阱。试用期成企业省钱手段小林告诉记者,他是去年从学院毕业的。今年春节过后,他在一家民营企业开办的外贸公司做文员,也讲好有3个月试用期。期间,不仅工资很低,而且到了快转正时,被告知公司招到了比他更合适的人员,请他另谋高就。小林对此一筹莫展。很多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都有类似的遭遇。一家企业的人事经理也承认,时下不少企业在招工时,都采用了这种先试试看的做法,基本上都为新招进的员工划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而试用期内所支付的工资都非常低,反正应聘的大有人在。对此,
    2023-04-22
    389人看过
  • 谨防二手房交易中的陷阱
    根据实践中曾发生的有关实例,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可能存在如下的典型陷阱,本文提供相应的规避方法,希望对购买二手房的消费者能有所帮助。1.产权状况陷阱: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另外,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实践,若房屋仍设定有抵押,交易中心也不会办理此种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而上述两种情况,常常会被购房者忽略,而房屋业主通常不会主动提及。如此,可能造成买卖合同已签订,买方首期款也已支付业主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的过程中发现房屋不能转让,由此则可能给买方造成很大的损失。规避方法:在签订买卖合同前,购房人应至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状况调查,以确定该房屋是否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2.房屋类型陷阱:现在市面上的房屋大部分为商品房,但也存在部分未转为产权房的使用权房即公房。如果这类使用权房未取得产权证,根据有关规定
    2023-04-22
    477人看过
  • 谨防绿色装修的绿色陷阱
    正值装修季节,莫把甲醛污染当耳边风甲醛污染问题已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近年来也逐步引起广大市民的注意。然而,很多人对甲醛污染仍是一知半解,没有从思想上引起高度警惕,所以还是屡屡出现甲醛污染中毒。为此专家呼吁,市民应充分认识到甲醛的巨大危害性,认真做好防治甲醛污染问题。甲醛被确认为是致癌物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去年发布的公报指出,甲醛会导致人类致癌。而此前甲醛一直被认为是可疑致癌症物质。iarc组织专家指出,甲醛不但能导致鼻腔癌和鼻窦癌,并有强烈但尚不充分的证据显示可以引起白血病。尽管如此,甲醛在世界范围内目前仍被大规模地生产。北京大学环境学院田德祥教授指出,室内空气中的甲醛来源主要是用作室内装饰的胶合板、细木工板、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等人造板材。而几乎在每个家庭都可以找到这类人造板材做的家具,室内甲醛超标的现象普遍存在。谨防“绿色陷阱”现在很多建材都标称是“绿色建材”、
    2023-04-22
    410人看过
  • 谨防二手房交易中的陷阱
    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可能存在如下的典型陷阱:1.产权状况陷阱: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另外,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实践,若房屋仍设定有抵押,交易中心也不会办理此种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而上述两种情况,常常会被购房者忽略,而房屋业主通常不会主动提及。如此,可能造成买卖合同已签订,买方首期款也已支付业主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的过程中发现房屋不能转让,由此则可能给买方造成很大的损失。规避方法:在签订买卖合同前,购房人应至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状况调查,以确定该房屋是否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2.房屋类型陷阱:现在市面上的房屋大部分为商品房,但也存在部分未转为产权房的使用权房即公房。如果这类使用权房未取得产权证,根据有关规定不能转让。同样,要避免购房人在办理产权过户时才发现上述问题而遭受损失。规避方法:在签
    2023-04-19
    444人看过
换一批
#互联网金融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众筹
    词条

    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 更多>

    #众筹
    相关咨询
    • 买房需谨防哪些陷阱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2-24
      买房要谨防开发商的以下销售陷阱: 1、销售业绩信息作假; 2、虚假广告信息; 3、逾期交房。
    • 买房要谨防哪些陷阱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09
      买房要谨防开发商以下销售陷阱:不合理低价的价格陷阱;零首付买房陷阱;虚假的样板房陷阱;严重缩水的精装房陷阱;环境绿化陷阱;位置距离陷阱;配套设施陷阱;买房赠送面积陷阱;饥饿营销陷阱。
    • 买房要谨防开发商陷阱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08
      买房要谨防开发商以下销售陷阱:不合理低价的价格陷阱;零首付买房陷阱;虚假的样板房陷阱;严重缩水的精装房陷阱;环境绿化陷阱;位置距离陷阱;配套设施陷阱;买房赠送面积陷阱;饥饿营销陷阱。
    • 签劳动合同要谨防哪些陷阱?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1
      要把您工资待遇、工作性质、岗位、福利待遇、合同期等等约定清楚,还有公司规定的一些规章制度,看清楚后再签
    • 买房要谨防哪些种类的销售陷阱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09
      买房要谨防开发商以下销售陷阱:不合理低价的价格陷阱;零首付买房陷阱;虚假的样板房陷阱;严重缩水的精装房陷阱;环境绿化陷阱;位置距离陷阱;配套设施陷阱;买房赠送面积陷阱;饥饿营销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