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为环境遭到污染,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动植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等生态环境损害情形需要赔偿。
一、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二、哪些生态环境损害情形需要赔偿
以下这些生态环境损害情形需要赔偿: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设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三、民法典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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