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股票权利质权如何质押
股东出质股票的,要和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办理登记后,质权就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实现质权需要什么条件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
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发股票出质的,出质人需要和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到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质权就设立,出质后的股票不能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n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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