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数量控制及单价
第三章费用组成及费用分配
第四章质量控制及职责
第五章管理程序及职责
第六章奖罚
第七章附则
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冀交公字[1998]261号文《关于对道路沥青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的通知》要求和省厅8月20日在廊坊召开的“全省道路沥青材料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将《河北省道路沥青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省厅公路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道路沥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沥青材料的管理,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规范市场、发挥整体优势,适应全省公路建设、发展和市场的需要,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沥青材料作为公路建设所必须的主要材料,其存放、运输需要有专业储运设施,检验手段比较复杂,必须实行科学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河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为全省沥青材料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道路沥青管理为两级管理。
省厅公路管理局负责沥青生产厂家或经销公司的选定,沥青订货、结算及订货质量的把关,即负责统一订货,统一结算。
各市交通局材料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单位管辖工程项目沥青需用计划的编报,到达本市沥青库内沥青的数量、质量检测及沥青的接卸、储存、加温、出库,并负责分发、供应给各施工及养护单位。
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本工程项目沥青需用计划的编报,每月及每日(次)到场计划数量的收集与上报,并负责到达施工现场沥青数量抽查及质量把关。第五条各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在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对沥青材料只规定质量技术标准或规格标号不指定品牌;招标文件应明确沥青材料由业主负责统一供应。
第六条为保证全省新、改建工程和养护工程沥青材料的及时供应,全省的沥青库实行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章数量控制及单价
第七条各市交通局管理的公路新、改建项目和大、中、小修项目,由各市交通局根据工程实施计划编报沥青用量计划,于年初报省厅公路管理局。省厅在拨款时,将沥青材料费用提前扣除,每年分次以实际供应的沥青数量和单价来核定金额,进行结算。
第八条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或公司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由本单位在年初将沥青需用计划上报省厅公路管理局(按季分月),省厅公路管理局根据计划和需求情况将沥青款留下并按工程实际需求就近供应,最后按实际供应数量和实际供应单价进行结算。
第九条招标工程在招标时,由建设单位根据省厅的计划单价指定招标单价,作为投标的依据省厅公路管理局对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按实际供应单价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计划沥青单价由省厅参照市场单价,并按低于市场单价确定计划沥青单价。
第三章费用组成及费用分配
第十一条沥青货款(进口沥青货款为到达工地的费用,国产沥青货款为到达沥青库的费用):由省厅公路管理局直接向沥青厂家(经销公司)结算。
第十二条沥青进出库及储存、加温费(包括沥青库设施折旧、场地占用、铁路专用线折旧、接卸加温燃料、水、电及人工费等):按入库数量150元/吨提取。其中,120元留市交通局材料管理部门,30元交省厅公路管理局集中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采购保管及管理费:按沥青基价(从沥青库出库运到工地的为沥青出库成本价,从沥青厂直接运到工地的为沥青到工地成本价)的2.5%提取。其中,省厅公路管理局提取0.5%,各建设单位材料管理部门提取2.0%。
第十四条场内外运输损耗:火车运输入库的按3.0%以内控制,汽车运输入库的按1.5%以内控制,从沥青库汽车运输到工地的按1.0%控制,超过部分,由承运方负责。
第十五条沥青槽车回空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沥青短途汽车运费:由沥青库到各工地的沥青汽车运费按市场运价和实际出库数量计算。
第十七条沥青货款、火车运费、槽车租金、沥青加温费、管理费及场内外运输损耗按入库数量结算。国产沥青的沥青槽车回空费、沥青加温费、管理费、场内外运输损耗及短途汽车运费由沥青库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结算。进口沥青的沥青加温费、管理费、场内外运输损耗及短途汽车运费由沥青库管理部门对省厅公路管理局结算。
第四章质量控制及职责
第十八条沥青的定货质量由省厅公路管理局负责,定货时应当选择质量信誉好的沥青生产厂家或经销公司,并且要求有合格的出厂质量证明和经质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质量证明。
第十九条各沥青库管理单位负责对入库沥青的检测,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有权拒绝接货,入库后的沥青质量,由沥青库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到达施工现场(沥青混凝土拌和站)的沥青质量由监理或施工单位负责检验把关,发现有质量不合格的,有权拒绝收货。沥青交货时应有原出厂质量检验合格单或经质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质量证明。
第五章管理程序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各建设单位材料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计划,预计下一年的沥青用量,并在每年的12月底以前,向省厅公路管理局编报下一年的沥青需求计划(按季分月)。各直接用户及施工单位在使用前60天,向建设单位材料管理部门编报每月的沥青用量计划及规格,建设单位材料管理部门提前50天,向省厅公路管理局编报每月的沥青用量计划及规格,省厅公路管理局按建设单位材料管理部门的上报计划,向沥青生产厂家或沥青供应商直接订货,并落实车皮计划。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材料管理部门负责接货,并负责验收其数量和抽查其质量,如发现数量或质量与要求不符的,应立即通知沥青生产厂家和省厅公路管理局,共同协商解决。无问题的应及时卸货,并负责沥青槽车的返回。
第二十三条沥青槽车租罐天数:由沥青厂发至各市沥青库的沥青槽车,从沥青卸完至返回沥青厂的天数,以近两年发至各市沥青库的平均天数为控制数,并要求火车发运到各市沥青库的沥青槽车在36小时内卸完(包括,沥青质量、数量的检测,沥青的加温、接卸及槽车的调进、调出的时间),每增加一台沥青槽车,接卸时间增加2小时,超过控制天数所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材料管理部门负担。
第二十四条汽车运输沥青到达工地的卸车时间q为6小时(包括,沥青质量、数量的抽查),每增加一台车,卸车时间增加1小时,超过规定时间所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六章奖罚
第二十五条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在省厅沥青材料计划外擅自订购或采购沥青材料,对擅自订购或采购的沥青材料,省厅公路管理局将不拨付沥青材料款,因使用劣质沥青材料造成质量事故或路面质量低劣的,省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由于上报计划延(有)误造成车皮计划落空,铁路槽车滞留时间长,超过规定天数增加的租车费用,或者由于计划有误汽运到达工地的沥青不能卸车、或者施工单位(承包商)有意拖延卸车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或者由于供应不及时增加费用或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损失,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省厅公路管理局每年对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公路建设(包括:省厅投资、省厅补助、银行贷款、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及业主投资的项目)和公路养护所使用的全部道路沥青。
第二十九条各市交通局、高速公路建管处及有关单位和在河北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上从事施工和设计的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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