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4 09:44:24 247 人看过

根据《公司法》第146条规定,这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行为能力欠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刑满未逾五年的: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导致破产未满三年的: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违法吊证未满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欠债未还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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