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农民工失业保险的注意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1 20:40:11 418 人看过

失业保险的办理手续包括停保手续、通知书、告知书、签收手续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手续。农民合同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可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手续。标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1%。

失业保险的办理手续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在单位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的当月,失业人员需要到核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次,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需要办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则需要办理《告知书》;最后,单位经办人需要办理签收手续。还要为农民合同工代办—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

农民合同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凭社会经办机构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未申领待遇的缴费年限在新就业后合并计算。

—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1%。

农民合同工失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合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城镇企业失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农民合同工失业保险的缴纳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将失业保险费用转嫁给农民合同工个人承担,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失业保险费用直接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不能将失业保险费用转嫁给劳动者个人承担。

因此,对于农民合同工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将失业保险费用转嫁给他们个人承担,他们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同时,他们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失业保险的办理手续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失业人员需要到核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次,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需要办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则需要办理《告知书》;最后,单位经办人需要办理签收手续。还要为农民合同工代办一次性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农民合同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凭社会经办机构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未申领待遇的缴费年限在新就业后合并计算。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失业保险费用直接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不能将失业保险费用转嫁给劳动者个人承担。如果用人单位将失业保险费用转嫁给他们个人承担,他们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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