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好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期间,应具有执行意识,充分考虑到以后的执行工作,积极主动地提前介入,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牢牢掌握执行的主动权,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加大对拒不履行行为的惩罚力度。
《刑法》第314条和第315条规定了关于拒不执行的罪名,但都加上了必须要“情节严重”条件,被执行人必须因拒不执行造成严重的后果或者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才能定罪,这显然是一种对被执行人的过于保护。建议在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犯罪的法律适用上,程序法规定应当与实际情况相吻合,适用上简便易行,付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才能起到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犯罪的打击效果;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已经适用罚款、拘留措施仍不悔改的,如何处理应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使司法行政处罚措施与刑事处罚措施相衔接,更有力地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
(三)对义务协助人的协助义务加以规范,对拒不协助、给当事人通风报信者以严厉制裁。
民事诉讼法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协助法院的,只规定了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没有规定可以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拘留措施;对个人有协助义务而不协助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执行工作中遇到这类情况,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制裁,逐渐形成了不协助法院也不会追究个人责任的意识,也无形中也助长了不协助法院执行的社会风气。因此,对于实践中义务协助人应当如何协助,当地司法机关如何协助,不予协助、妨碍协助的法律后果及如何制裁,都应加以规定细化。
(四)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当前,我国现有的强制执行法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程序有专门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经济案件执行最主要的法律内容。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某些条款。三是宪法和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的强制执行的内容。另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强制执行工作是我国司法建设工作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审判、执行实践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执行人员深感立法的不足,应当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吸纳更具体、更确实、更充分的内容,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
(五)、建立企业、个人诚信信息平台,制约企业、个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执行信息库对法院执行工作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但这套机制更似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系统。如果由国家建立一个企业、个人诚信信息平台,收录企业、个人的资产、经营、负债等方面的情况,以此评价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度,全部信息供社会各界依一定的法定程序查询,对于那些有不良记录不讲诚信的企业和个人终身跟踪,从法律权利上予以限制,从而促使企业、个人自觉提高诚信度。法院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便执行。
(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资金、装备的投入,提高执行效率。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强化强制手段,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执行手段多样性,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首先,加大对执行人员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其次,加大对执行机构的交通、通讯工具的投入。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工具能够缩短时间和空间的距离,使执行人员迅速、快捷地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为执行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再次,加大对音像设备的投入。音像制品是证据的一种,取得证据可以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对那些意图采取暴力手段阻挠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震慑力。
(七)完善社会救济体系,解决法院执行的后顾之忧。
完善社会救济体系,妥善安置下岗职工。有完善的社会救济体系作保障,法院执行后,企业职工进入社会救济体系得到救济,失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就不会引起职工上访,才能保证社会稳定,才能解决法院执行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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