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20:42 396 人看过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防止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劳动保护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统一监察。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从预防医学角度实施监督。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规模和特点,设立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项目的设计、竣工须经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和总工会的联合审查、验收,否则不得竣工、投产。已投产而未审验的必须在各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补办手续。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场所的选址、厂房建筑采光、照明、通风、生产设施布局、辅助用室和安全与卫生防护设施、生产性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等,要符合我国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规程。对有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射线、细菌等职业危害的劳动场所,由劳动、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定期进行检测。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规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要按规定经法定机构鉴定、审批和登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并有密闭、通风、净化、隔离等防护设施。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设备应符合我国《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要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包括电梯)、厂内运输机械等特种设备,须经劳动部门委托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能投入运行,并按期进行复检。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安装使用各类电气设施和电动工具,应符合我国相应技术规范中对绝缘、屏护、间距、防爆、安全电压、保护接零或接地等防护要求。有触电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在提供电源的同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设备、设施,须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不得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对于易发生危险的设备(场所),要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治理。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经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证:

(一)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修理;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

(三)安全装置及安全防护装置的生产;

(四)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

(五)建筑施工;

(六)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承包人)、主管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劳动安全卫生专业知识,并经市劳动局和市经委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后上岗。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对新招用的职工,要进行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对调换工作的职工要进行新岗位安全卫生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录用职工要进行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工作。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包括可疑性职业病)患者要及时调离,进行治疗,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加班加点或上夜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大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确因特殊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加班加点,但每个职工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每个工作日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须按我国政府有关规定发给工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我国规定的节假日和休假等带薪假待遇。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规定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发放劳动保健食品,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原辅材料、半成品以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均须符合我国安全卫生标准。我国无标准的,参照国际通用标准。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工作中发生职工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要分别按照我国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和《职业病报告办法》、《辽宁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进行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凡收到医疗单位的急性职业病诊断书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病诊断组织的职业病诊断书,须填写“职业病报告表”于一周内报告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劳动部门和劳动保险机构。

第二十三条对执行本规定,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改善劳动条件有重大贡献的以及为避免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险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违反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由劳动、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阻碍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9: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安全相关文章
  • 大连市关于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做好我市外资银行劳动管理工作的请示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外国银行在我国一些地区设立分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按外资企业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属于独立的法人。这类企业除金融业务有其特殊性外,在经济类型上与外资企业无本质区别。因此,对这类企业的劳动管理应按照我国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执行,并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1993.07.13
    2023-05-05
    70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大政办发[2006]23号发布日期:2006-3-17执行日期:2006-3-17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构筑防腐倡廉的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加强领导,把审计监督作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凡是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建设资金,都要纳入审计监督的范围,防止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的发生,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益。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
    2023-06-07
    355人看过
  • 大连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2003年3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外来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外来劳务人员在生产劳动中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劳务公司、外协队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招用外来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外来劳务人员,包括外省市来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务工和本市农村进入大连市内及其他县(市)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务工的人员。第三条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外来劳务人
    2023-06-09
    489人看过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陇海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陇海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八月一日连云港市陇海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连云港市陇海步行街(下称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和市容环境,提高步行街的商业档次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步行街东至龙尾河、西至盐河、南北至步行街附街(含附街)。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连云港市陇海步行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新浦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城管、房管、规划、环保、工商、税务、物价、法制、质监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步行街的区域规划、商业布局、综合管理和相关监督协调工作。步行街管委会下设连云港市陇海步行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2023-04-22
    305人看过
  •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大劳发[2003]106号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制定了《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一)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二)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用工在一个月以上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劳动者
    2023-06-10
    266人看过
  •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章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五章监督检查各区市县财政局、城建局、规划局: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补助小城镇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经[2004]4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大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财政局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大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补助小城镇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经[2004]4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是指每年在城市维护建设计划中安排用于小城镇规划和建设补助的专项资金。包括小城镇规划编制补助资金和小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小城镇
    2023-06-10
    208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备案。第三条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工作。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信息网上公
    2023-04-22
    239人看过
  • 大连市市区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企业因兼并、破产以及设立上市公司等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土地资产处置)的管理。第三条土地资产处置,由土地使用者或实施资产重组的主管部门向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市开发办会同市规划土地局等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经领导小组批准,土地资产处置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土地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进行。第四条企业兼并,对被兼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其中,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对其他所有制性质企业实施的兼并,可以通过有偿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适当调减;也可通过企业间变更原划
    2023-06-10
    144人看过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连云港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使用与保护耕地,加强耕地质量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作物的土地,含灌溉水田、旱地、菜地、水浇地及田埂。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耕地满足作物生长和清洁生产的程度,包括耕地地力和土壤环境质量两方面。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管理,包括对耕地的使用和养护、耕地地力、农田污染管理、农田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价、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质量评价与检
    2023-04-22
    133人看过
  • 大连市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各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下同)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5号文件和财政部财工字〔1995〕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拖欠情况进行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认真负责抓好此项工作,并加强场地使用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使之专项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拆迁、安置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及相关的土地开发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二、大连市内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征收,征收应严格执行制度,严格管理。各市、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土地使用费征收由财政部门会同代征部门商定。上缴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三、各外商投资企业要对欠缴的场地使用费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对欠交、漏交
    2023-06-10
    466人看过
  •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大连鲍鱼、大连海参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大连鲍鱼、大连海参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连鲍鱼、大连海参,是指以“大连”地名命名,采于大连市现辖行政区域内,自然或人工养殖生长,或上述采品在上述区域内按特定工艺加工而成,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大连鲍鱼》、《地理标志产品大连海参》的皱纹盘鲍、刺参,产品为鲜活品和加工品。第三条凡生产、
    2023-06-06
    449人看过
  •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总工会、大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用人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现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等级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总工会大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二○○四年八月六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一、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通过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检、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等工作所采集到的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劳动合同订立、解除、社会保险缴纳、工会组织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建立、遵守国家工时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及其它劳动标准情况输入微机,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评价信息数据库,作为对用人单位实施守法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公室)利用守法诚信评价信息数据库的
    2023-06-09
    259人看过
  •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市投资办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作如下规定:一、外商独资企业用地一律实行有偿出让的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外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商独资企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再交纳土地使用费。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中方原使用的国有土地,中方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的投资条件。中方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定,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合资、合作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由中方企业向土地管理部门逐年交纳土地使用费。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中方企业办理征地手续。市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征地的中方企业,中方企业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办企业的投资条件,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合资、合作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由中方企业逐年交纳土地使用费。四
    2023-06-10
    198人看过
  •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宜春市工业区(以下称工业区)土地,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加速工业区的发展,根据《宜春市工业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宜府发[200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业区用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用地申请外商(含本市以外的国内客商,下同)在工业区投资项目用地,须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技术文件,以及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银行资信、法人身份证、项目进区协议等资料,向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二、用地安排管委会接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申请后,根据工业区规划、功能分区及产业归类的情况,按照项目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选址和用地位置,并与外商签订用地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1、用地面积:一般按项目实
    2023-06-10
    30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安全是指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防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和伤害一系列措施和管理。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更多>

    #劳动安全
    相关咨询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具体内容有哪些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原系我市常住户口的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条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建立由公安、财政、农业、卫生疾控、住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
    • 政府对大连市病假工资规定是什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4
      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日前,市人社局发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大连市病假工资规定对用人单位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除企业外,其他劳动关系主体也纳入适用范围。工作20年可享医疗期24个月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什么内容?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
      电梯使用单位是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使用条件,确保电梯安全使用。电梯使用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一)自行管理的电梯,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四)的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五)出租含有电梯的场所
    • 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9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