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的方法怎么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1 08: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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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本罪只能由作为的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
2、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3、发出威胁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也可以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委托第三人转达等。
4、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是可以当场实现,如杀害、伤害;有的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如揭发隐私。
采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形式:
(1)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物,否则会在今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2)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3)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其当场交付财物。
根据规定,“多次敲诈勒索”,没有数额限制。只要实施了三次以上的敲诈勒索行为,不管敲诈勒索数额多少,依法都可以定罪处罚。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三次敲诈勒索行为都应当是未经刑事处罚的行为,如只是受到行政处罚,则仍然可以成立多次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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