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弥补往年的损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32:51 258 人看过

1。在正常情况下弥补损失。首先要明确损失的内涵。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调整的数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亏损额。其次,损失的追偿期为五年。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汇合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明确指出,企业因扣除技术开发费用而产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收入弥补,但结转期不长不得超过五年。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损失补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所得、减税所得、减税免税所得,不得弥补当年和以前年度应税项目的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税、免税所得项目,不得用当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的应税项目所得抵减。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应纳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不能平衡损益。企业会计利润综合计算,不区分应纳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也不单独反映应税项目和优惠项目的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增加免税项目的收入,无论免税项目是利润还是亏损,都应全额减少。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的收入=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收入。比如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免税所得额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30万元的免税所得不能弥补应税项目的损失,应当全额减征(-40—30)。调整后,应税项目收入仍为-70万元。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免税所得额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免税所得额为-30万元不能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也全额调整[40-(-30)],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70万元。应该注意的是,旧的所得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免税项目所得可以弥补当年及以前应税项目的亏损。

3。一是企业筹建期不计入亏损年度。《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计算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在筹建活动中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当期亏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汇合的通知》第九条执行[2009]98号)。由于企业在筹建期未开始生产经营,无法计算损益,因此筹建期无需计算损失,无需进行决算,筹建费弥补损失的有效期限顺延。如2010年某企业正处于筹建期,筹建费80万元,2011年开始生产经营。由于2010年未计算损失,2011年一次性或按规定分期扣除准备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故有效回收期顺延一年甚至数年。二是筹建期间的“损失”不包括业务招待费。由于企业在筹建期没有取得营业收入,业务招待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业务招待费不能递延到下一年度。超出部分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筹建期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应在企业生产经营结束后按规定收取和扣除。如企业开办费50万元,其中商务招待费4万元,广告费、商务宣传费5万元,在以后几年的筹备期内只能扣除46万元作为“亏损”。

4。跨年度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损失。对于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损失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注:本条已废止),应补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其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计算,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作为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额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企业以前年度有亏损,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弥补亏损的,允许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增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或者处罚。

以201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60万元为例,可以结转到2010年弥补以前年度30万元的亏损。2012年3月,税务机关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检查,增加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纳税处理:税务机关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的,2010年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100-60=40万元,可用于弥补上一年度法定补偿期间的损失30万元,则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当年40-30=10万元,然后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因资产损失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年度内予以弥补。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因上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企业所得中扣除追溯确认年度应纳税额。如果扣除不足,将推迟到下一年。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年度,在扣除收回确认的损失后发生损失的,应当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损失金额,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进行纳税处理。

如企业2011年结算时,发现2010年一批存货因自然灾害损失20万元,未报扣。假设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税务处理:2010年20万元资产损失确认期不足5年的,应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2010年允许全额追偿扣除。经追偿,2010年实际损失为20-10万元。所以2010年10×25%=25000元,2011年企业所得税(50-10)×25%=100000元。2010年多缴的2.5万元税款不能退,只能递延到n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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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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