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二、注意事项实践中,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常常容易出现混淆,因此,规范签订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十分具有实务价值。签订质押合同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1、明晰担保债权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这些信息越是详尽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2、明确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
(1)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有些权利质押的需要注意出质登记手续的办理,如股票出质。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权利出质时,质押合同当事人必须清楚了解该权利权属,是否为出质人单独所有或是与他人共有。如以股权出质时,出质人是否有权以该股权出质,是否征得公司股东会议同意。最好在增加出质人的权属声明保证。
(2)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另行协商。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注明债务人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就该质押物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3)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质物的移转是质权成立的条件,并不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成立是两回事。因此,签订质押合同时需注意明确质物交付的具体日期,防止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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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签订的一种担保合同。出质人在将自己的一定的财产交给质权人占有后,应向质权人担保。在无法还请债务时,质权人可根据合同处理质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质押保管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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