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11:45:42 217 人看过

公司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是没有优劣之分的,二者的区别在于:

1、申请条件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但破产重整的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股东;

2、管理人职责的不同,破产清算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但破产重整的管理人主要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其他区别。

公司破产重整违规

作为A公司的长期出资人,在公司重整进程中,我发现管理人涉及多方面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精神的行为。

首先,管理人的组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其次,管理人没有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例如,管理人拟定的重组方盈利能力及行业特性,仅能支撑3元至4元的复牌价,将造成现有出资人的经济损失;管理人涉嫌违反《破产法》中关于二次投票前进行协商的规定;第三,管理人没有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没有尽到管理人应尽的职责。例如,管理人涉嫌违反《破产法》第一条:根本目的和制订原则,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管理人涉嫌违反《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中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时限规定。另外,管理人没有体现其作为协调、权益维护角色应有的意识。

笔者看来,从一些上市公司重整的实际操作过程看,债权人和中小出资人利益不能得到公平、公正保障的现象确实存在。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破产法》许多内容过于原则,对债权人和中小出资人缺乏明确具体的权益保护机制,从而使以管理人代表的地方政府在追求企业复兴目标时,常常以牺牲债权人和中小出资人的利益为代价。

管理人选任缺乏法律依据

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创设的新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拯救企业和公平清偿债务。重整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通过公权力介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当事人的个体权利。不过,如果这种限制没有明确的标准,就会发生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者随意适用法律原则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关于管理人的组成和选任。管理人制度被认为是新破产法努力排除过去存在国家过多不正当行政干预,确立以市场经济原则、市场化模式解决破产问题的重要制度创新。根据这一制度,除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外,仍规定了清算组可以作为管理人。但这里的清算组已经不是旧破产法中规定为破产而专门设立的清算组,而是在破产受理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清算组或法定的特殊破产案件的清算组。

但我们遗憾地看到,现有的上市公司重整中无一例外地均由法院指定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人员为主的清算组来担任管理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法院有指定管理人的权力,并不包括指定成立清算组。通常,清算组只有在公司出现法定的解散事由时,才依法成立。而已发生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并不存在重整开始时已发生解散事由的情况,所以此时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新破产法规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机构或个人不得担任管理人。而许多地方国资委与债务人或重要债权人不是存在控股关系,就是其实际控制人。依法这类单位或其人员并不适合担任管理人,因为这些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到其忠实地执行管理人职责。但我们注意到,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并没有对此法定不应指定的事由持应有的审慎态度。

债权人会议沦为摆设

其次,关于债权人会议对重整的参与权。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的自治机构和表意机关。其通过债权核查、监督管理人、对规定事项议决等权利,参与破产和重整案件。但法律对债权人会议如何确实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利,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在许多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会议沦为橡皮图章。

一些重整案中,管理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代言人,与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法院共进退,导致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极大限制。债权人没有实际核查债权的方式和时间,更没有对管理人监督或者更换的程序保障,特别是对议决事项仅有填写同意或反对的选择,根本没有参与充分讨论的基本条件。比如说,债权人无法全面了解情况,只能听任管理人提供什么事实,就是什么事实;债权人无法通过询问和讨论了解具体事实和其他债权人的观点;特别是在管理人拒绝债权人合法合理要求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有效的程序行使监督权,这就使债权人会议没有办法和条件真正形成债权人的利益集合,充分参与重整,表达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重整计划草案闭门造车

第三,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的讨论通过是重整程序的核心阶段。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各类债权人和出资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并分组进行表决。这就明确了重整计划的制定实际上是一个协商过程,而不是管理人或者债务人闭门造车的产物。但一些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完全是由管理人自行草拟,并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才发给债权人和出资人,当他们还没有认真读一遍,就已经被要求表决投票。

笔者看来,既然重整计划是以拯救企业和债务公平清偿为目的,那么至少应该让需要放弃自己权益的当事人能够了解具体事实,并参与相应意见。但法律没有保障债权人或出资人如何来充分参与协商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程序,这就使得管理人可以无视债权人和出资人的意见和观点,只要把法律规定的表决程序走完即可。

也正是如此,很多管理人并不努力研究如何实现法律规定的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而只关心如何令设计方案满足表决通过即可。这样的计划即便表决通过或经强制裁决实施了,可能可以实现企业的复兴,但却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基本信用,导致更多的社会矛盾,制造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笔者希望,业内乃至整个社会能充分关注破产重整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及时立法和规范执法尽早完善这一有益于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3: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破产重整相关文章
  • 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
    一、二者的申请要件不同(1)申请原因有别。(2)申请时间不一。(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二、破产清算与重整过程中的不同(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3)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4)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三、二者的目的不同破产清算的目的是使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公平受偿,使破产企业归于消灭。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使企业摆脱财务危机,重新获得营运能力。四、债权人的权利能力不同在重整程序中,法律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组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在破产清算程序下,基于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债权的强制消灭效力,在财产分配完毕后,也就随之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随之消灭,未申报债权人此时也不能在主张自己的债权。公司破产重整是否优于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公司破产重整并非优于破产清算,有以下区别:1、申请条件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
    2023-07-23
    476人看过
  • 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
    一、二者概念不同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在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二、破产清算与重整过程中的不同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个利害关系人等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
    2023-04-12
    170人看过
  • 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
    一、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二、破产重整的概念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三、二者申请条件的区别(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2)申请时间不一
    2023-06-06
    467人看过
  •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区别有哪些
    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
    2023-03-22
    438人看过
  •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有哪些
    一、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有哪些二者申请条件的区别(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应提交新《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
    2023-04-12
    164人看过
  •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有哪些
    1、三者的调整内容和规范重点有所区别(1)破产清算制度是通过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分配规则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最终使债务人不复存在的一套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往往适用于那些无法通过重整或和解而继续生存下去的公司。(2)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3)企业重整制度则着眼于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从根本上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企业价值的更生再造。其在性质上,重整制度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而后者是主要方面。2、三者的适用条件不同(1)能够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必须是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债务人不
    2023-04-17
    101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重整是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即对该企业进行重新整顿、调整。... 更多>

    #破产重整
    相关咨询
    • 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区别是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27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1]。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
    • 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
      上海在线咨询 2021-09-28
      破产重组(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都属于破产程序。两者的区别在于: 1、设立目的不同。   破产重组是挽救企业延续,破产清算使企业消灭后的程序。 2、价值功能不同。   破产重组的目的是积极预防债务人的破产,体现其财产增值的功能,而破产清算的目的是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体现的是对破产后财产的分配功能。 3、具体措施不同。   破产重组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所属事务)进行必要的
    • 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个利害关系人等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
    • 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4-12
      破产重组(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都属于破产程序。两者的区别在于: 1、设立目的不同。 破产重组是挽救企业延续,破产清算使企业消灭后的程序。 2、价值功能不同。 破产重组的目的是积极预防债务人的破产,体现其财产增值的功能,而破产清算的目的是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体现的是对破产后财产的分配功能。 3、具体措施不同。 破产重组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所属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而破产
    • 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有哪些区别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21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