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行为的类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0 22:01:07 332 人看过

(1)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多数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发生的纠纷;

(2)公民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典当等合同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

(3)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以及损坏财产引起的赔偿纠纷。

(4)因人身权利引起的纠纷,这主要是指侵害公民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

(5)因侵害公民的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而引起的纠纷。

(6)婚姻家庭引起的纠纷,主要有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家庭成员间的赡养、抚育、扶养等纠纷。

(7)因经济合同、企业劳动用工、企业承包、土地承包、相邻权等引起的纠纷。

(8)法律规定的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

一、民事诉讼行为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2、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3、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程序参与原则

程序参与原则有两项基本要求:

1、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强制被迫的行为。

2、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这是程序参与原则的核心内容。

(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包括两层基本涵义:

1、辩论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2、辩论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这是该原则的重要内涵,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原则。

(四)依法自由处分原则

依法自由处分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或处置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涵义是: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该原则为一切市场参与者树立了“诚实商人”、“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

(六)程序公开原则

1、程序公开也叫审判公开,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审理过程和判决宣告一律公开。

2、公开的内容,包括审理开庭前的公告、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判决宣判(即使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应当公开)的公开。

3、公开的对象有:

①是对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

②是对社会公开,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七)法官中立原则

法官中立原则包括以下基本要求:

1、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任何关联。

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

3、法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八)程序效益原则

1、程序效益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经济效益表现为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以及当事人预期利益的实现或不利后果的避免大于他们在诉讼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司法资源的总和。社会效益指民事程序在实现其价值目标方面所达到的社会效果。表现为诉讼机制的重要性被人们所认识;运用诉讼维权的民众增多;社会对法律和法院的信赖程度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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