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权的含义是什么,如何体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9:52:45 487 人看过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演出或者录音录像,使公众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表演或者录音录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一条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简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条为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权利人可以采取第五条规定的技术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变更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作品、演出、录音录像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二)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已经或者应当知道被删改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但因技术原因不能避免的除外。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无偿提供:(一)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为了报道时事和新闻,出版的作品应当适当引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转载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3)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发表的作品,用于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4)为执行公务,国家机关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发表的作品(五)翻译中国公民发表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汉语创作成少数民族文字的作品,提供给中国的少数民族;(6)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发表的作品,不是为了牟利;(7)向公众提供时政、经济方面的文章第七条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八)向公众提供在公开会议上发表的讲话的事项,通过信息网络向图书馆服务对象提供图书馆依法出版的馆藏数字作品和依法需要以数字形式复制展示、保存版本的作品,但不向其支付费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第八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计划,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课件可以使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篇作品制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音乐作品或者单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第九条为扶贫开发,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表的种植养殖、疾病防治等作品,与扶贫有关的防灾减灾工作,适应基本文化需要的工作。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公布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报酬标准。著作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不同意提供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作品;著作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按照公告的标准提供作品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公告第十条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作品提供期间的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提供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得提供的作品(二)写明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名)(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报酬(四)采取技术措施阻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从取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开始,为防止复制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侵犯是具体化的。因此,在传播时,一定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免传播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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