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从属关系?
“联营”,即所谓的“企业联营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建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称的企业为关联企业,使用关联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为关联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界定为“附合”,而是界定为“借用”,即:,不合格的实际建造师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的名义进行施工,“挂靠”与“借用”其实是同一个读法。第二,建设项目联营协议是否有效?
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如果所属人员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则是非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具备资质的实际建造人以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这一法律解释在法律层面上使附合合同无效。二是项目联营的法律责任。以所属施工企业名义或者以所属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所属经营者和所属单位应当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者应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隶属于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企业及其所属集体企业是本次诉讼的共同当事人施工单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不需要关联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双方的附属协议无效。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属建筑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和以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设单位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所属施工企业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是承包工程、签订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施工方在建设工程竣工前未能取得相应资质,因合同违法造成的缺陷无法弥补的,应认定为无效。所属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后,如何结算工程款,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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