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啟与房山区拱辰街道于管营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12:53 445 人看过

原告王振啟,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于管营村南斜街2号。

委托代理人安学珍,女,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于管营村,系原告王振啟之妻。

委托代理人卫东,男,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单位。

被告房山区拱辰街道于管营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于管营村。

法定代表人曹志仁,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京乐,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振啟与被告房山区拱辰街道于管营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于管营联合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振啟诉称:原告系于管营村村民。1993年原被告就土地承包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所有的土地,后原告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多棵果树。1998年、2000年,双方因故重新订立了合同。2000年12月25日双方订立的《北京市房山区农村果园承包经营合同书》经房山区经管站进行了鉴证。合同约定了原告承包集体所有果园23亩,期限20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100元等条款。自1993年起,原告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并进行了大量的投入,至2004年果树已进入丰产期。2005年6月30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前提下,雇人将原告所种树木全部砍伐。后原告诉至法院,经两级法院审理,确认被告的违约行为成立,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确认,原告的年利润为102978.67元,尚有16年的承包期。综上所述,被告在未通知原告、合同未解除且未进行任何赔偿的前提下,擅自砍伐果树,构成根本违约,被告所为亦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及经营收益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1544680.0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已经人民法院审理,且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同一争议事项,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而本案的原告王振啟曾基于同一事由将房山区良乡镇于管营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后更名为房山区拱辰街道于管营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诉至本院,要求于管营经联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1997元,本院作出(2005)房民初字第7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管营经联社赔偿王振啟损失117029.67元,驳回了王振啟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振啟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2006)一中民终字第376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本案不能再次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振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纪红勇

审判员扈秀康

代理审判员于颖颖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长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09: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承包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二吕村民委员会与任庆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东民四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二吕村民委员会,驻该村。法定代表人王利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任庆年,男,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二吕村。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二吕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二吕村委会)与任庆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二吕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利华,被上诉人任庆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东营市河
    2023-04-24
    95人看过
  • 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民委员会与商庆兰、牛振宝、牛振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平民东二初字第209号原告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立新,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者胜,男,汉族,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庞松林,平阴伟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商庆兰,女,193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农民。被告牛振宝,男,汉族,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农民,系被告商庆兰之子。被告牛振金,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农民,系被告商庆兰之子。委托代理人牛振梅,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平阴县东阿镇桃园村农民,系被告商庆兰之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商庆兰、牛振宝、牛振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
    2023-04-24
    341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由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1、《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原告具有鞋尖村村民的身份,具有承包鞋尖村土地的权利。2、原告承包的土地是荒滩荒地,土地发包程序合法。《土地承包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告自1990年开始,即在渡泗湖河滩荒地开荒种田。2000年被告与原告通过协商,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原告现耕种的土地及新河滩地承包给原告耕种,并确定了具体面积,河堤内30亩、栽树第20亩、老河险滩第30亩。原告取得承包合同约定的荒滩荒地的承包经营权。3、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
    2023-03-08
    266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管辖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的确定管辖法院。一、运输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在哪里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2023-03-14
    470人看过
  • 农业承包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的区别
    ①双方的关系不同。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经营状况概不负责,租金则完全由出租人自享;承包人只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承包金则由包括承包人在内的本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享。②权利让与的程度不同。出租人只对租金和财产的完整无损有要求,承租人有较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发包人不仅对承包物的使用方向、使用方式有要求,而且对于利用率和产生率都有要求,如承包人不得荒芜土地、粗放经营等,承包人经营自主权远没有承租人充分。③原则不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经济关系完全基于市场法则,而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经济关系则取决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积累制度和分配原则,带有福利性质。集体经济发达的地方,承包人可以免交承包金,有的甚至不仅免交承包金,而且承包人还可以从集体那里领到一笔补贴。农村地区的土地一般归属于集体所有,然后会承包给家庭经营,承包期间发生纠纷之后,若是纠纷当事人想要向法院起诉,那么首先需要确定有管理纠纷资格的法院,一般来说
    2023-03-06
    450人看过
  •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人民法院应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限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他一律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外出务工农民请求收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女方离婚后土地承包权能否收回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
    2023-03-06
    176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包合同纠纷是指因承包经营、承包管理、承包施工等承包关系引起的纠纷。 在承包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就合同条款、履行情况、违约责任、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决。 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在协商和调解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更多>

    #承包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关于农村承包合同纠纷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10
      1、按实际情况,对于工程承包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仲裁解决。 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3、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
    • 农村承包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纠纷表现形式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08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类型和表现形式。 1、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区分承包制度,导致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农村干部素质相对较低,对土地承包不依法进行管理;很多土地荒
    • 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土地的承包形式有两种:即“家庭承包方式”和家庭承包形式以外的“其他承包方式”。其区别: 1、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是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村民)的一项权利。其他方式的承包形式则不是。 2、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目前取消了农业税,有些地方只交少量的水费,种植相关品种国家还有补贴。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是要向发包人交纳承包费的。 3、如果遇上国家
    • 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7
      我国在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时,农村承包地出现了两次权利分离。一是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二是现在要实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解释》采纳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这一传统表述。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到土地,故将其列入了不动产的范围。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如何认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07
      首先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司法解释,如果涉及的内容在前者法律中没有提及的适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