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方案提出,将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的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不再保留农业部。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加强中央农业基建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畜牧、水电)局,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直属的果品(蔬菜、水产)办,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工作,不断加大了对农业的扶持力度,中央对我市农业基本建设投入的逐年增加。尽管我市在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在项目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建设进度迟缓、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不严格;部份已建成项目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验收等问题,造成在建工程较多,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低,影响了我市同类项目的申报。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05]7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央农业基建项目实施情况,为了有效加强中央农业基建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央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把好竣工验收关,是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环节。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是今后项目运行管理及进一步争取中央投入建设的依据。农业部明确规定:“对逾期较为严重的有关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停止申报、安排其新建项目;对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农业部提出撤销项目的建议,以便收回投资另行考虑安排;对同一建设单位有两个以上建设项目未完工的,我部不再安排该单位其他新建项目。今后,对建设项目进度缓慢、在建项目多、投资结转量大的单位和省,我部将减少其新建项目和投资”。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项目单位高度重视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完成后要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及时组织验收工作。
二、检查验收的范围和依据
(一)检查验收的范围。检查验收的范围以《重庆市农业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的通知》(渝农计发[2004]73号)为准,1998年至2004年9月1日前列入农业部投资计划且投资下达完毕的项目(详见附表)。
(二)检查验收的依据。因为时限因素,这次检查验收以2002年颁布的《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快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05]7号)为依据;参考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渝农计发[2004]81号)。
三、检查验收的重点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执行。
(二)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了建设,重点是“四制”执行情况。
(三)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重点是“四专”执行情况。
(四)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项目建设质量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六)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七)档案资料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建设档案进行了分类归档。主要包括:一是项目前期及概况: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上报和批复文件、项目总结;二是项目实施情况:施工图、招标文件、建设合同(协议)、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消防、环保、质监等部门验收文件、单独的财务资料、审计报告、财务报告、技术报告、统计资料;(3)中央和市针对本项目单独下达的管理及技术要求文件,为保证项目实施和项目建成后运行建设单位制订的管理措施及重要会议记录等。
二、检查的方法
(一)自查自验。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项目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所承担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验。对通过自验的项目要及时报请市局组织市级验收;对未通过自验的项目要据实报告未完成建设的事由,及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市级验收。鉴于这次验收的项目多、时间紧、任务重,原则上市级验收由局发展计划处牵头协调,各行业处分别组织验收。
三、检查时间安排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自查自验在2005年8月15日前完成,2005年8月31日前将自查自验报告分别报送我局发展计划处和相关行业处。
(二)各相关专业处在2005年9月至10月完成本行业项目的市级验收工作,2005年11月10日前将各行业项目验收情况交发展计划处汇总,并在2005年11月底前上报农业部。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在2005年9月1日前未向我局提出市级竣工验收申请的,年内我局将不再安排项目验收。
附件:1、1998年以来全市中央农业基建项目目录;
2、农业部《关于加快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05]7号)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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