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5:54:29 195 人看过

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

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必须具备一般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即票据行为的实际条件,包托行为人的能力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务。这是关于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规定。《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关行行为人意思表示的规定。

票据行为作为要式的法律行为,还必须具有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书面: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是行为人或其代理人,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

(2)签名:《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

(3)记载事项: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还必须依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的要式记载有关事项。

(4)交付:既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票据行为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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