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的内容
(1)从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上看,其内容构成有:
A.主体内容。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B.权利义务部分。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违约责任等。
C.客体部分。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D.其他声明事项部分。包括其他法定应记载事项和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2)从条款的拟定上看,其内容构成有:
A.基本条款。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由保险人拟定。
B.特约条款。是《保险法》所列举条款以外的条款,由双方共同拟定。
2、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也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一些具体有关情况、保险费与保险金的数额等内容。
(2)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在一些情况下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的分支机构签发。
注: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0天,在有效期内它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相同。给投保人的、用以证明保险责任在一定期限内生效的书面文件,待审核后换发正式保单。
(3)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等同。
(4)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最正式和最规范的文本。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一、减轻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包括除外责任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解除或中止合同等部分或全部免除或限缩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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