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流通环节食品备份样品被私自拆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9 15:12:55 316 人看过

在食品流通环节,对流通食品进行抽样是非常重要的,抽样检验合格后,食品才能上市销售,对备份样品私自拆封的,是指拆开封存,将样品取出的行为。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第十二条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

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

备份样品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

一、对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经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风险分析

职能分工中的风险。《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但是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数量多,情况复杂,食品流通又是食品从工厂、田间地头到餐桌消费环节的中间链条,流通环节和生产、餐饮、种养殖等环节仍存在界限界定不清的问题,在监管上与其他执法机构经常发生职能重叠,执法范围模糊不清的问题,有时还出现在某些领域的多头监管,交叉执法和监管空白与盲区。比如现制现售小作坊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管问题。

监管方式存在的风险。在监管中未及时发现并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前置许可失效等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在监管中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未按要求落实到位,可能对发现的问题食品不能追根溯源,导致不能及时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录入,未及时留存文书档案,以及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予以制止、上报或函告相关部门,可能导致监管失职。

面对众多的食品经营主体和千差万别的食品种类,工商部门没有先进的监管设备和技术手段,如果只停留于眼看、手摸、鼻闻等传统监管方法,必然会出现监管空档和盲区,诱发食品安全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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