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的,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完成出资后不能抽逃出资,所以出售公司是不符合职务侵占构成要件的。
一、股东抽逃出资罪的构成是什么
一、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三)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公司法以上的规定,都是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所作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是上述所称的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同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是《公司法》第209条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二、哪些行为会构成抽逃出资罪
(一)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三)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五)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抽逃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或者公司成立之后,也就意味着对于抽逃出资罪的成立适用于特殊的情形,另外就构成本罪的主体要求来看,也不是任何普通人都能够以本罪论处的。一般要求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公司的股东才能构成本罪,毕竟只有这二者才对公司有履行出资的义务。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职务侵占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必须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必须有侵占行为;必须达到较大数额;只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财产,但不符合较大数额标准的,不构成本罪;
3、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职务侵占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目的,即行为人试图在经济上获得占有、收益和处分本单位财产的权利,至于这些权利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股东抽逃注册资本的后果有什么
一、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1、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责任。
3、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抽逃出资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资产,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不能实现,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且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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