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包括哪些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1 11:52:09 164 人看过

一、可以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有哪些

进项税额转出是有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二、什么情况下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问题】关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有哪些?【解答】(一)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增值税转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根据财税[2008]170号通知第三条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三)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三、洪灾损失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1、洪灾造成的原材料损毁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洪灾造成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2、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四、抵扣进项税额需要防范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营改增”之后,一些纳税人有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但是,一些纳税人却未能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以为尽量多抵扣进项税对企业有利,造成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结果被税务机关查处,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除了防止取得无效的扣税凭证外,纳税人尤其要防止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尽管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但是并不是凭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就可以抵扣其中所有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还应当准确把握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等,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对此,纳税人应该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能超范围抵扣。从实务角度看,尽管一些纳税人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并且取得进项税额的项目也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允许抵扣的范围,但是一些特定行为差错仍然会造成不允许抵扣这些进项税额。其一,未按规定时限认证扣税凭证或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没有按期认证或采集上报信息的扣税凭证,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对已经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的扣税凭证,如果是由于规定的客观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允许申报抵扣。纳税人一定要注意按照规定的时限认证或采集上报信息,并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要错过认证、采集、抵扣的有效时机。其二,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求。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因此,纳税人如果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这些管理要求,那么取得的所有扣税凭证全部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其三,取得属于虚开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涉及虚开发票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如果依据虚开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仅要补缴已经抵扣的税款和加收滞纳金,而且还可能要按照偷税处理并加处罚款。因此,纳税人如果取得属于虚开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然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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