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豁免要约收购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2 18:22:31 359 人看过

豁免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在实施可触发法定要约收购的增持行为时,依法免除发出收购要约义务。在中国,受理和批准豁免收购要约请求的机构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国《证券法》,有规定任何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由低于百分之三十增持到超过百分之三十,或由低于百分之五十增持到超过百分之五十,就有需要向其他股东提出全面收购的要约,收购的条件为该股在过去五十二周的最高收市价,但该股东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所以市场上常有大股东提出有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超逾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五十两临界面,其中之一的条件为获得证监批准豁免要约全面收购公司的已发行股票。

一、收购要约可以不卖吗?

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广大股东积极、普遍的请求购买发行人股票

(二)请求占发行人股票的比重相当大

(三)要约的价格显著高于市价

(四)要约是固定的而非可以转让的

(五)要约是有条件的,通常有收购数量的上下限

(六)要约在一定的期限内是不可撤回的

(七)受要约人要承受卖出股票的压力

(八)在收购股票之前或同时发表收购计划公开声明

由上可以知道,收购要约只是收购人的一种行为,它并不是一个有价物,行为是没法进行买卖的。能够进行买卖的只是收购人通过收购要约这一行为而收购到的股份,股份是可以进行买卖的。

二、要约收购方式

1、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

根据投资者发出要约是因受到法律强制要求或是出于自愿,要约收购可分为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邀约收购。

2、全面要约收购和部分要约收购

根据投资者拟收购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或是部分股份,要约收购还可以分为全面要约收购和部分要约收购。无论是全面要约收购或是部分要约收购、都必须向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东发出。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根据《收购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部分要约的下限是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3、初始要约收购和竞争性要约收购

按照收购要约发出的先后顺序的不同,要约可以分为初始要约收购与竞争性要约收购两类。初始要约收购,是指由第一个向标的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投资者所发出的要约,因此,只有第一个要约可以成为“初始要约。竞争性要约收购是指在初始要约出现之后,其他投资者向同一家标的公司所有股东发出的要约。竞争性要约收购可能有一个,也可能有多个。

根据《收购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即是说,首先,在要约期限届满15日之前,收购人可以变更要约,除非出现竞争要约,否则不得在15日之内变更要约;其次,如果出现竞争性要约时,并且收购人在15日内变更要约的,还应当延长收购期限至少15日,但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最后,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应该说,截至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出现竞争性要约完成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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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8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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