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0:43:25 280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为了保障首都的社会稳定,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为广大求职者、特别是来京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从2005年2月中旬至3月底,联合开展清理整顿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一批以职业介绍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职业介绍组织;清理整顿一批违规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度减少职业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企业招聘用人行为得到规范,使劳动力市场秩序得到显著改善。

二、重点整治对象

(一)以职业中介为名,骗取求职者财物或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未取得职业介绍行政许可,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三)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介绍活动中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破坏劳动力市场秩序的。

(四)利用报纸、期刊、网站、电视、广播等媒体,代理、发布违法职业招聘广告的,特别是利用上述媒体以发布招聘家政、计时服务人员等广告为名,招募卖淫人员或搭识卖淫的。

(五)用人单位以直聘为名,提供虚假信息或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

(六)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影响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卫生的。

三、综合整治措施

(一)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中介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公安部门。

(二)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职业介绍行政许可、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予以查处取缔。

(三)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四)整治利用报纸、期刊、网站、电视、广播等媒体,代理、发布的违法职业招聘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广告进行查处。

(五)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向求职者收取、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六)清理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对求职者特别是来京务工人员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劳动保障、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对重点地区加强监控,引导求职者到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去求职择业,对影响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查处。

四、进度安排

2005年2月中旬,各区县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并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完成专项行动中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

2005年2月下旬到3月初,各区县要通过调查摸底确定辖区内重点区域、场所,完成重点整治对象的梳理排查等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前期政策宣传和舆论准备,公布并开通举报、监督投诉电话。

2005年3月上旬到3月底,各区县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同时加强宣传,随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治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舆论引导社会群众举报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并分别于3月15日和3月31日,上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和《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统计表》(见附件)。

2005年4月15日前,各区县要完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统计表》,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联席会议。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是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需要,是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需要,是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基础作用的需要。各区县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具体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落实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实际行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求职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建立“北京市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各区县也应组织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及时沟通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同时进行积极地探索,研究建立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三)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大监管力度,对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各部门要协调步调,统一采取行动,开展联合执法,以期收到综合治理的预期效果。

(四)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为形成必要的宣传攻势,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各区县应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目的,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清理整顿工作需要和专项行动进展配合开展宣传工作。

(五)及时总结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与此专项行动有关的工作进展情况和《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统计表》(见附件),请及时报北京市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工商、劳动、公安等部门要将从事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情况,按市政府要求将本部门有关企业主体的许可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及时录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长期监控。

北京市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63167923/24

传真:63167923

电子邮件:liys@bjld.gov.cn

邮政地址:宣武区永内西街5号(100050)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21: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
    北京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湖南省各市、地、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北京市和湖南省的劳务协作,经商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北京市设立驻京劳务管理服务处。其具体职责是:一、全面了解和掌握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情况,负责登记建档;二、协助北京市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进京务工人员的招用、培训、输送及跟踪服务工作;三、协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劳务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四、负责未通过劳务基地招用的湘籍务工人员与北京市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工作;五、协助北京市用工单位处理劳务纠纷和务工人员因工伤、病、残、亡等问题;六、负责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补发和年检工作;七、负责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其他有关业务。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劳务管理服务
    2023-06-09
    38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第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解决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民基发[2005]2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第4款规定,应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自《指导意见》实施后,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新当选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以第一个月收入作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会保险费按以下标准按月缴纳:(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20%、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二)失业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1.5%、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街
    2023-06-09
    38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属各建筑施工企业、中央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各省(市)驻京建筑企业管理处、各省(市)驻京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05年6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这次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要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维护农
    2023-06-09
    208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二○○四年七月十三日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保障工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结合市政府提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的精神,现就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实施提出如下试行办法:一、组建目的为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扩大就业,加大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力度,推进社会保险社区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组建全市"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下设"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就业援助员"和"社会保险协管员"等三支队伍,主要协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监管、社会保险社区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
    2023-06-09
    13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聘用单位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二、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在北京市工作期间,不转移其在外省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上述人员结束在北京市的工作跨统筹范围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北京市的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2023-06-09
    120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南京市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南京市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实施方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三年十一月)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再就业座谈会精神,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我市定于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月20日开展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现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两个率先”工作要求,开展全市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及时掌握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全市就业与失业预测预警机制,推动城乡统筹的大就业格局形成,为富民强市和建设服务型政府奠定坚实基础。工作目标:根据一次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完善的原则,确定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一是近期目标。完成全市城乡劳动力资
    2023-06-09
    99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关于开设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各支行: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委托北京市商业银行作为北京市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和存储银行。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现就我市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开户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同一个支行开设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基金管理要求,在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下,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及中央、市级、区(县)三级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分别进行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三、各区(县)财政、劳动保障和银行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基金收支监控系统,确保基金缴拨及时,运行安全。四
    2023-06-05
    332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0年12月8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公布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规定》是《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对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具有积极作用。各地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和实施。二、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规定》提出了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招聘广告审批制度、用人空岗报告制度、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制度、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等劳动力市场基本管理制度,各地要按《规定》
    2023-06-10
    166人看过
  • 加强职业中介管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
    内容提示: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加强招聘广告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一)加大清理整顿的力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以劳动监察机构为主,其它业务机构密切配合,并积极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重点检查职业中机构的经营作风、收费情况、业务范围、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证件等情况。发现非法机构和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和纠正;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机构管理混乱,或是长期不开展业务的机构,要限期整改,如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二)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今后要坚持职业介绍作为公共事业的发展方向,大力发展劳动部门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同时允许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具体条件的社会团体举办职业中介机构。要严格限制其他单位和个别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特别是以个人名义申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在本《通知》下发后要一律停
    2023-06-10
    101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基金的运行情况,现对北京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1999〕1802号)文件补充如下:1.基金收缴的流程时间:区县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将收入户中的本月基金收入划转到同级财政专户,同级财政部门每月21日前将基金划拨到区县经办机构支出户,区县经办机构每月22日前将支出户基金上缴到市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经办机构每月27日前将收入户基金上缴市财政专户。2.基金拨付的流程时间:市财政每月30日根据年度预算将本月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市经办机构支出户,市经办机构次月3日将基金拨付区县经办机构收入户,区县经办机构6日前将收入户基金划转到同级财政专户
    2023-06-09
    9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驻京企业: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我市工伤保险即将于2000年4月1日起实施费用社会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应于2000年3月10日至3月31日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二、乡镇企业及新参统的城镇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1999〕62号)的规定执行。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工伤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表》(内页2)栏中。四、区、县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确定企业工伤保险差别费率。五、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进行处罚。
    2023-06-09
    283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全面清理整顿拆迁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近几年来,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在广大被拆迁居民和单位的理解支持下,经过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有力地推动了首都城市建设发展。但是,因为一些单位拆迁工作不细、方法不当,甚至违规操作,本市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拆迁纠纷突出,拆迁上访增加,影响了首都安定团结局面。为加强拆迁管理,遏制野蛮拆迁等违法行为,规范拆迁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权益,保障首都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48号)要求和市政府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全面清理整顿房屋拆迁市场秩序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一)全市拆迁单位资质情况和依法拆迁、文明拆迁情况。1、按照市局今年4月16日修改印发的《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要求,
    2023-04-22
    296人看过
  •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ОО七年十二月七日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工作机构,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
    2023-06-09
    20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
    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发布文号:京劳培发字[1995]142号各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为了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将逐步实行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准从业的制度。为使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1996年1月1日起,按照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培发(1994)658号规定,在城近郊区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
    2023-06-07
    262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措施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2
      (1)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维护,所以要完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规则,建立和完善良好的市场秩序。(2)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为此,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大力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尤其要加快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3)用法律和道德
    •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如何处理劳动纠纷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6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就是之前俗称的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之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下属办事机构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
    • 市场秩序整顿有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30
      (1)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维护,所以要完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规则,建立和完善良好的市场秩序。(2)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为此,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大力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尤其要加快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3)用法律和道德
    • 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程序有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29
      1、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复议
    • 如何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28
      ①每个经济活动参与者都必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既保证自己的经济活动符合法律的规范,又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②都应该树立诚信观念,遵守市场道德,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