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规定有哪些
1、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规定如下:
(1)、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3)、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添附,包括附合、混合与加工。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二、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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