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怎样认定嫖娼
1、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必须重证据。
2、目前,我国在查处治安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仅有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4、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二、对卖淫嫖娼涉及的场所及其人员的处罚
1、对卖淫嫖娼所涉及场所或单位的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由国务院制定,并于1999年7月1日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若卖淫嫖娼发生在旅馆、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该单位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公安机关应对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并可责令限期整顿、停业整顿。
2、对卖淫嫖娼所涉及场所或单位主管人员、责任人员的处罚
根据上面的规定,在旅馆、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发生卖淫、嫖娼活动的,即便以上单位的主管人员、责任人员没有介绍、容留行为(若有介绍、容留行为,应按上文“三、3”处理)公安机关也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为以上单位主管人员、责任人员有采取措施避免在本单位内发生卖淫嫖娼活动的义务,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或避免的,以及放任不管的,公安机关应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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