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在会计的法律责任方面注重追究行政责任,必要时予以刑事责任处罚,却很少涉及民事责任的会计法律责任。而这种以行政责任为主的会计法律体系是无法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因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性质强调了市场主体的自治性,这就需要以民事责任为主。其次会计从业者违法行为一般离不开利益的驱使,这就需要并通过民事责任有效的惩罚违法者和补偿受损者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
2.认定会计法律责任存在难点
首先,与会计信息质量相关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单位外部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特别是出现上级部门授意、强令、指使下级部门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而这种违法行为一般用语言或者暗示表示,这就让直接有力的法律证据很难获得,使得很难具体分清各自的会计法律责任。其次,会计法律制度滞后于信息会计的发展。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很难适应信息会计的快速发展。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就使得计算机确保会计信息安全,自身健康发展方面缺乏保证。最后,细化并落实会计法律责任。当《会计法》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细化落实时,法律的执行便不具备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使得会计造假的风险降低,违法行为将更加猖狂。
(二)会计法律责任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单位负责人只对重大决策负责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许多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企业的最高决策者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而对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忙于行政管理、业务经营或大小会议,并没有对约束会计行为而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致使本单位会计工作不合法和会计信息失真。
2.会计人员只对会计核算负责
会计人员都知道会计核算的重要性所以在核算业务中投入大部分精力和时间,却不了解会计的核算监督也是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而没有起到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同时会计人员的工作评价和报酬也受领导者的影响致使会计人员不能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实务中,大部分会计人员都认为本职工作就是确保业务的正确无误,忽视了其他法定职责使得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形同虚设。
(三)会计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
1.会计人员对自身法律责任的认识不够
首先很多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规范、基本职责与法律责任的认识不够,而造成会计工作方面的偏差。其次是会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差。只是做好业务内的事,对其他问题不关心,使得缺乏会计事务处理过程中应具备的责任意识,错误的以为自己同单位负责人是从属关系,在法律责任方面不懂得保护自己。
2.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善
首先会计监督不完善导致有些单位负责人有法不依,法制观念不强,甚至对会计工作进行直接干预,导致会计人员行为受其影响等违法行为。其次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内部控制不完善使得管理薄弱造成经济犯罪。最后出现会计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消极环境往往影响会计人员的价值观念,使他们负责的企业财务管理和对企业经济关系的调节出现各类问题,表现为会计信息失真,假账频繁等最后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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