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合法修改建设工程通用条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19 05:37:41 383 人看过

一、是否合法修改建设工程通用条款

《建筑施工合同》内容一般分为“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部分是由行政主保管部门制定的,一般不允许更改。“专用条款”部分,最好由当事人把己方的主要意图告知律师后,由律师协助填写。

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建筑工程承包的合同是需要包含以下条款: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范围、质量保证期、工程质量、报酬、施工费用承担、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三、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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