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的概述和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50:34 192 人看过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由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有关组织和消费者,按照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和鉴定,以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执行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

概述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企业定期从供应商的产品中抽样进行型式试验或化验分析的活动。例如供应提供一种国内较先进的纳米材料,这种材料只有少数国家或高校检测中心能够检测,显然,检测费相当昂贵。这时,就要考虑质量成本问题。企业对此种材料用量较少,如果每批都要求其提供检测告,对供应商将是一个极大的考验。为减轻供应商检测费用的压力,又使企业确信产品质量,这时业可以要求供应商定期或每供应一定数量的产品时提供一次权威检测报告、或对供应商的生产工艺过程进行认可。另外,关于监督抽样(抽样时间、地点)、检测机构选择、检测费用承担的问题双可在契约中加以明确规定。

范围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这类产品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往往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例如:家用电器、热水器、电梯、电工设备、饮料、食品等。

影响国计民生的主要工业产品

这类产品虽然不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但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如种子、化肥、钢材、水泥等各种重要的原材料。用户、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这部分产品既不属于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也不属于影响国计民生的主要工业品。但是,这类产品往往比较受社会的关注,关系到全社会的质量信誉问题。某一种产品一旦社会反映质量问题较多,就会成为质量问题的热点和焦点,因此,应当也是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6日 17: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产品质量监督相关文章
  • 安全视角下的产品质量监督
    「编者按」产品质量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而近年来由产品质量原因引发的一系列危害性事件,说明我国在相关立法方面还存在着种种不足。随着中国入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健全完善保障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显得尤为迫切。本刊特登载三篇专题论文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法学界与实践部门的重视与关注。产品质量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对于经营者而言,一般只是能否赢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既有一般产品的使用性能问题,更有诸如食品、药品、电气产品等特殊产品可能带来的人身、财产等的安全问题。对于前者,体现的是作为商品经济最基本内容的商品交换或者说交易,只涉及一般民事权利义务,主要取决于交易主体的意志;而对于后者,体现的则是对交易秩序的控制,往往涉及公共安全。在当代社会,一般来说有作为第三方的国家权力的介入,因此更体现法律的强制属性。这种分野并不意味着两个方面的截然分立,相反,这
    2023-06-07
    77人看过
  • 举报监督机制概述
    现行《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的举报监督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投诉受理和来自消费者的监督与反馈机制重视不够,不利于消费者有效行使举报监督权,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消费者举报监督机制予以细化:(一)统一食品经营者违规举报受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80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对针对于食品经营者违规的举报受理做了规定,即实行卫生、质监、工商等多部门受理制度。这种做法的科学性很值得商榷。举报受理不同于监管治理,监管治理讲究的是专业、严谨,而举报受理则更应该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多部门受理的局限是非常明显的,一方面,不方便举报者举报,一般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分工并不了解,而现行的移送处理制度则可能会影响举报者的对监管部门的信赖度,且不便于后续处理情况的信息查询与反馈;另一方面,不利于举报的高效处理,移送处理制度程序繁琐、耗时长,且缺乏有效的处理监督机制,易造成渎职、失职行为。鉴于此,建议
    2023-06-07
    321人看过
  •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办理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办理职责:依法实施对本市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实施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受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3.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范围:本市生产、流通领域。工作程序:(一)计划编制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编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录,并按目录制定监督抽查计划;2.按监督抽查计划,办理部门协调、落实本市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抽查;3.有关质检机构根据监督抽查要求,提出受检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抽查企业名录及抽查所需经费,报办理部门审定;4.由办理部门确定抽查企业名录及抽查所需经费,并委托有
    2023-04-24
    289人看过
  •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保期,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保期根据产品的特性作不同规定,最长超过两年的质保期,并且质保期要标明在产品的显著位置。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的范围是人工制作的产品,自然界中初级产品不适用该法律。一、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保期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保期要根据产品的种类判断,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二、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的范围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的范围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各种直接取之于自然界,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如稻、麦、蔬菜、饲养的鱼虾等种植业、养殖业的初级产品,采矿业
    2022-07-27
    493人看过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了哪些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
    2023-06-15
    375人看过
  • 缓刑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概述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原判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罪人同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1、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2、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
    2023-07-04
    115人看过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产品包括哪些?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由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有关组织和消费者,按照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和鉴定,以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执行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产品质量监督的方式有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但是对一些重点产品的检查列入强制监督管理的对象。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以下列产品为重点: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电器产品、易燃易爆产品等;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包括工业原材料、基础件,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的民用日常工业品等;三是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的发生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取样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否向被检查者收费?为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是公平的和有代表性的,对抽查所需检验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和企业的成品仓库内的待
    2023-06-06
    138人看过
  • 什么是商品质量监督
    商品质量监督,是指由国家指定的商品质量监督专门机构,按照国家的质量法规和商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活动。商品质量监督与商品质量管理不同。商品质量监督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企业生产经营是否达到既定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实行监督;商品质量监督的职能部门,是由国家授权的法定机构,而不是普通的群众团体和民间组织;履行商品质量监督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的质量法规和批准发布的正式标准,并赢于强制性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是一个过程,它包括要求商品在符合标准的前提下所做出的连续性评价和促进改善的一系列工作。
    2023-06-06
    450人看过
  • 【法律依据和释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023-06-07
    266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style="margin-bottom:6p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
    2023-06-07
    325人看过
  •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内容有哪些?
    (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分类一:按照制定的主体和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制定主体: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范围:有关经济、技术发展,特别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产品标准和与广大人民生活有关的重要产品的标准。如:电子产品、石油产品、有机产品、水产品、纺织品、园林业等。特殊规定:凡有国家标准的不再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主体: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适用范围:限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制定主体: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适用范围:在全国某一行业内适用特殊规定:效力低于国家标准,高于地方标准。制定主体:由企业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适用范围:企业内部适用特殊规定:可以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类二:产品标准分为强
    2023-06-06
    271人看过
  • 宪法监督权的范围和内容
    宪法规定监督权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批评权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中国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监督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法律上什么是宪法监督权宪法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
    2023-07-08
    243人看过
  • 工程质量监督合同范本
    法律综合知识
    委托人:中国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聘用乙方进行工程监督,依据《民法典》、中国石油行业标准及**油田分公司有关规定和制度,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一、工程监督的区域和范围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区域)的(工程名称)工程监督服务。二、合同期限(1)年月日至年月日。(2)本合同如需提前终止或延续,任何一方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确定终止或延续合同期限。三、监督人员管理在合同期间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监督人员的工作以及日常管理,并对其工作按月考核,把考核结果及时向乙方反映。四、工程监督服务的内容、方式和依据(一)工程监督服务的内容重点井和各专业重点工序为:1、重点井:滚动勘探井、开发评价井、骨架井、试验井及扩边井。2、重点工序:(1)钻井工程①油井包括:表层作业、直井段作业、斜井
    2023-12-13
    50人看过
  • 商品房质量属于产品质量法调节范围吗
    商品房质量问题并不是产品质量法调节的范围,商品房质量出现问题的,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出现哪些质量问题时可退房赔款(1)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
    2023-04-06
    191人看过
换一批
#产品质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对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进行持续监测、评估和控制的系统性过程。其目的在于确保产品符合特定的标准、规范和客户期望,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满足市场需求。 质量监督包括对原材料、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的全面检查,通过采取各种质量控制手段,例... 更多>

    #产品质量监督
    相关咨询
    • 质监局和产品质量监督局的关系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03
      质监局是产品质量鉴定机构之一。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定本市
    • 质监局是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吗?质监局和产品质量监督局的职责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15
      质监局是产品质量鉴定机构之一。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定本市
    • 产品质量法所界定的产品范围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4-25
      产品质量法的产品的范围包括: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也包括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等。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产品质量监督的辅助性机构。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等。 3、用户。
    •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的,首先应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这是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行使内
    • 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2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