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如何能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11:37 174 人看过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人的民政政府负责土地征用应当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用途、范围和用途实施确定征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征地补偿期限,并在被征地乡(镇)或村公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乡(镇)、村公布,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各项费用。农村居民点用地的征地补偿问题。草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国务院制定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制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根据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上述三项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作了修改。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宅基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费用、农民和村民的居住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在住房保障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在国有土地上配建房屋,不能配建的,按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区外,安排宅基地重建房屋,并根据新房成本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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