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社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申请工伤人撤销申请
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行政裁决,由包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内的多个行政主体组成的工伤认定委员会依证据及相关法规进行工伤判定或否定。
这使得工伤认定在实践操作中颇具复杂性。
具体而言,在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后,若在法定期限内因某种原因提出复议或者后续面临行政起诉,此时便需考虑该决定书的执行暂停与否,该问题便是研究工伤认定决定书法律效力的关键。
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需要先理解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例如,当劳动者对此类工伤认定决定书提出复议时,说明工伤认定委员会尚未作出工伤认定,故在此期间,除非被有权机关撤销或中止,否则工伤认定决定依然有效。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当案件进入劳动仲裁环节时,此类仲裁机构常常会选择暂时中断案件审理,等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审结后,再依据结论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因此,究竟能否撤销工伤认定,往往取决于具体情况。
通常状况下,只要工人提交的工伤申请资料齐全且审核通过,则工伤认定无法取消;
但如若需要取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审查是否可以撤销工伤认定的详细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人社局备案的劳动合同去哪里办理
人社局备案的劳动合同要到当地的人社部门来办理。
用人单位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录用登记手续和劳动者与其他劳动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审查后,在劳动合同书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n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n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n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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