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基础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09:16:10 144 人看过

行为人在过失犯罪中虽不是故意地要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仍要对这种行为配置法定刑;有的过失犯罪所造成的直接损害后果远远大于故意犯罪,其法定刑反而轻,其理由何在?这涉及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根据问题。我们认为,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根据总体上只能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行为的危害性是由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

行为人在过失犯罪中主观上是有罪过的,所以其行为应当界定为犯罪并应配置相应的法定刑。这主要是因为其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是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意志自由是对过失犯罪可以配置法定刑的先决条件,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行为责任。犯罪过失不同于犯罪故意,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选择了导致危害结果的行为似乎是不自由的、甚至是不情愿的。但是,这种不自由是由于行为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是以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为前提的。“过失并不是无因而致的事件,乃是重要的心理活动。”(注:〔奥〕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第50页,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在客观现实为行为人提供了预见并避免危害结果的充分条件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并避免危害结果,完全取决于他是否愿意发挥自己实际具有的主观能动性。只要行为人履行了注意义务就完全可以认识行为的危害结果,避免实施这种行为。显然,正是在意志相对自由的基础上,法律才可能而且必须要求公民认真履行注意义务,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疏忽大意过失中,行为人依其自身条件如不懈怠肯定会对结果有所认识;在过于自信过失中,行为人在已有认识的前提下如谨慎行事,危害结果肯定不会发生。在这两种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对结果都持不注意或不充分注意的心态,这种心态实际上是潜意识的东西(注: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第4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表现为行为人对法律或道德、常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的忽视或违反(即疏忽或轻信),这就是过失犯罪主观方面的意识因素。从意志因素上讲,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有认识上和选择上的自由,其完全可以选择适当的行为来排除结果的发生。然而,由于违反注意义务的心理事实的存在,行为人最后选择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所以,对过失犯罪配置法定刑就有了主观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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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2日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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