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合就[200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安徽省实施办法》(省政府169号令)、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意见》(合就[2003]2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
合肥:合就[200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安徽省实施办法》(省政府169号令)、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意见》(合就[2003]2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问题意见如下:
一、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同时必须按规定参加市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及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使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二、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由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其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按公益性岗位实有人数,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0.5%的费率(本年度为:1077元/人.月×60%×0.5%=3.23元/人.月),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按月拨付给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缴纳。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其在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应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未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承担。
三、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在伤害发生后48小时内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市就业办对其从事公益性岗位的确认件;
3、医疗诊断证明;
4、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①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②交通事故处理部门针对交通事故所作的证明材料;
③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
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的证明材料;
⑤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意外伤害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所发生的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市劳动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
四、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五、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在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须在30日内持工伤认定书、原始病历、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及相关证明报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核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保险待遇费用,每月25日前拨付给用人单位。
六、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市辖三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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