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记载概述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记载事项上。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载明或选择列举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由章-程制订人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按照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章-程效力的影响,还可将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上述记载事项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中会有某些差异,但不外乎是以下三个方面: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利与责任;公司的组织规则;公司的权力与行为规则。
二、必须记载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这些事项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质的重大事项,其中有些事项是各种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问题。各国公司法对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公司章-程,1867年容-闳拟订的《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内容。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三、次要记载
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确认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目的在于使相关条款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发生拘束力。有的国家的法律列举了章-程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包括发起人所得的特别利益、设立费用及发起人的报酬、有关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设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条规定,以下事项非在章-程中记载时,不发生效力:发起人应接受的特别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实物出资者的姓名、出资的标的财产、其价格及所给股份的额面股、无额面股的区别、种类及数量;约定公司成立后受让的财产、其价格及转让人的姓名;发起人应接受的报酬数额;应归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但章-程认证的手续费及办理股份缴纳而应付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报酬,不在此限。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四、任意记载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章-程制订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任意记载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章-程制订人就可根据实际需要而载入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如不予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东必须遵照执行,不能任意变更;如予变更,也必须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别程序。从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11项和第79条第13项来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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