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来到包头打工的19岁的农民工田文辉,受雇到内蒙古准格尔旗一家“天聚”砖厂打工。在砖厂拉运砖坯时,他左臂被切坯机挤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康复出院后,他找到砖厂老板和雇主要求对他工伤进行赔偿,但雇主只同意支付3万多元医疗费。无奈之下,田文辉依法向准格尔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0月18日,准格尔旗法院对这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雇主和砖厂承包人共同赔偿受害人72893.73元。
雇员受伤赔偿无果
田文辉受雇的这家砖厂位于内蒙古准格尔旗大路镇,是由当地农民乔海开办的。几年前,乔海将该砖厂承包给了包头市东河区南海村的一个叫刘义的人经营。之后,刘义又将该砖厂的生产任务包给杨启明、菅党二、石军负责。田文辉在砖厂干活儿是计件,主要从事拉板车工作,每拉一车砖坯0.80元,月收入近3000元。
2010年4月,田文辉在砖厂用板车拉运砖坯时,由于负责切坯机的操作工离开机器上了厕所,急于完成生产任务的田文辉就自行操作切坯机,想把砖坯赶紧装车。结果因操作不当,将左臂挤伤,造成左肱骨干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田文辉被砖厂负责人急送至准格尔旗中心医院治疗,但由于伤情严重,又被转送到包头市第三医院住院医治。经过医院的抢救治疗,田文辉落下终身残疾。2010年9月2日,田文辉委托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所为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诉至法院讨要“说法”
27天后,田文辉出院。出院后,他曾多次到这家砖厂,找到砖场承包人和三位雇主提出工伤赔偿请求,得到的答复是:他们已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田文辉的工伤是因自己违章作业造成的,砖场没责任赔偿。
“我是为了完成生产任务才主动操作机器设备的,现在我是因工受伤,这种情况下砖场就没有责任,就不赔偿我工伤损失了?”田文辉弄不明白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不会支持他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他向法律界人士请教。得到肯定答复后,2010年9月7日,田文辉终于鼓起勇气向准格尔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天聚”砖厂的窑主乔海、砖厂承包人刘义以及他的雇主杨启明、菅党二、石军诉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89466元。
2010年10月15日,准格尔旗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作为“天聚”砖厂的老板乔海在法庭上辩称:他的砖厂有营业执照,已经承包给了被告刘义,双方曾口头约定如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均与砖场无关。乔海说,他已不是砖厂的实际经营者,也不是田文辉的雇主,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砖厂承包人刘义在法庭上辩称:他承包砖厂后将生产任务又转包给了被告杨启明、菅党二、石军三人,他按生产数量给三人付款,双方言明,其他事项均与其无关。作为雇主的杨启明、菅党二、石军则辩称:他们向承包人刘义转包砖厂的生产任务,田文辉虽是他们雇用的,但造成其工伤事故的原因却是由于其违反生产操作程序,自行违章操作造成的,主要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
法院判决雇主担责
2010年10月18日,内蒙古准格尔旗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了(2010)准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雇员田文辉受雇于雇主杨启明、菅党二、石军三人,在砖厂从事拉板车工作,实行计件报酬,工资不固定,且未与砖厂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社会保险。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被告杨启明、菅党二、石军三人作为雇主均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义作为承包人,对砖厂的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杨启明、石军、菅党二的赔偿义务应当负连带责任。“天聚”砖厂生产的是一般的砖块,对经营者的生产并无严格的资质要求,乔海作为发包人并无过错,对此不承担责任。所以,法院判令被告杨启明、石军、菅党二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田文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72893.73元,前期已付32000元,再付40983.73元。被告刘义对杨启明、石军、菅党二三人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
针对此案,北京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说,此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他说,现在有一些中小企业用工单位还存在用工不规范,地方劳动督察部门却疏于监管。如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出了工伤事故一推了之等。对这类问题的解决,一是要继续加大劳动用工制度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提高各级政府和劳动监察部门的重视程度,二是加强劳动监督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三是在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张国律师说,在这起工伤争议案件中,还反映出来另一个问题,就是一些民营小企业对劳动者岗前培训不够重视,田文辉为多拉砖坯,在操作人员不在的情况下,自行操作生产设备,才导致工伤事故发生。如果企业平时对劳动者加强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培训,这起工伤也许就可以避免。这对企业,对劳动者都是一个血的教训,应该认真汲取。
通讯员奇梅
来源:《工人日报》
-
雇员违章施工摔伤顾主承担主要责任
78人看过
-
雇主雇佣工人受伤责任承担
494人看过
-
雇工私自驾车出车祸雇主也要担责
451人看过
-
雇工受伤:雇主与雇员共同承担责任
377人看过
-
雇工吊砖致残由雇主担主责
227人看过
-
雇工垒墙砸伤雇主承担主责
101人看过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
雇主在工地上致人员重伤,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22具体请参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
-
雇员放弃承包地导致工人受伤的雇主是否承担责任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30需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
-
雇佣工人受伤没有雇主承担啥责任范围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9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职工因工受伤雇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安徽在线咨询 2023-03-141、职工如果遭受工伤,单位要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向社保经办机构索取工伤赔偿;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也由单位支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
-
雇主被雇工砸伤雇工有责任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1第一种情况,在雇工致伤雇主的过程中,如果雇工没有过错,或存在一般过失,那么雇工不应该承担责任。此处完全可以用上述雇主替代责任加以解释,其理论是一样的,只是主体有所变换,由雇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变为雇主对自己“承担责任”。在雇佣过程中,雇工在雇主的指挥、领导、监督、管理下从事工作,其行为可以看作是雇主工作的延伸,雇主也是最终的受益者,其理应一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利益与不利。假使其亲自从事,也不可避免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