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即使认定恶意注册,但仅仅是注册行为的话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是不需要赔偿的,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商标被驳回、被撤销或者还给对方,无其它法律责任。若经综合判断商标申请人的确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抢注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则可依据《民法典》第15条判令恶意抢注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举证费、律师费、消除影响等责任。由于在我国司法程序中,法院无权直接宣告商标无效,故在判决中法院只能采取“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最终由商评委根据《商标法》进行恶意抢注商标的无效宣告。恶意抢注人滥用诉权的情形,司法判决不能仅仅是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令恶意抢注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如何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1、从商标构成角度分析,恶意抢注行为包括:
(1)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2)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3)围绕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注册;
(4)将他人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或同音、形似替换以及采用名人姓名的谐音。
2、从特定关系角度分析,恶意抢注的行为,包括:
(1)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2)抢注人与在先使用人具有前一条中所述行为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
3、从注册后的行为角度分析,恶意抢注行为包括注册后高价兜售、许可商标的行为和进行恶意侵权诉讼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驰名商标域名受法律保护恶意抢注无效
256人看过
-
对于商标恶意抢注法律责任是怎么判刑的
453人看过
-
什么是恶意抢注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是如何认定的呢
125人看过
-
侵犯驰名商标的法律责任
465人看过
-
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如何保护他们的权利?
305人看过
-
如何识别恶意注册驰名商标
292人看过
-
对于商标恶意抢注法律责任是怎么判刑的?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09商标恶意抢注的一般不会触及刑法。证实是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会被撤销的。造成的损失要另行起诉。商标被恶意抢注还在初审期可以提出异议,如果被抢注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可以在商标注册成功五年内,向对方商标提出无效申请。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并恶意抢注注册的商标,追究法律责任,对商标权人怎么做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06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
-
什么是恶意抢注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是如何认定的呢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10恶意抢注是指: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 (一)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 (三)注册成功,在客观上,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在先
-
知名商标恶意抢注违法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2-13商标恶意抢注一般不会触及刑法,证实是恶意抢注商标的会被撤销,造成的损失要另行起诉。如果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成功,最终就形成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商标恶意抢注事实认定后,会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一般不会承担其它的侵权责任。
-
恶意注册驰名商标应该怎么查宁夏在线咨询 2023-11-27法律分析 认定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标准是: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纠纷,可知晓该驰名商标;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