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公益诉讼案件诉讼范围是什么?
针对案件范围问题,应当把握四方面的关系:
1、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公益诉讼必须涉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严重损害或威胁环境公共利益的违法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检察机关必须提起公益诉讼。
2、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起诉资格的关系,社会组织是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发展初期需扮演引导者的角色,尤其是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检察机关应承担更多的引导责任,以促进社会组织成长。
3、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慎重选择诉讼类型。如果相应案件存在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应选择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果相应案件仅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而相应行为不存在法定行政主管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不明确,可选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4、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衔接配合关系,建议检察机关优先对已经入罪或者正在刑事公诉过程中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利用已经取得的证据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
1、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制。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3、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4、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或者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申请撤诉的,应予准许。
5、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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