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追究的数罪并罚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21:30:31 422 人看过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二、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妨害公务罪,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犯有保险诈骗罪,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超过缴纳税款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数罪并罚。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6、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强奸被拐卖妇女的,数罪并罚;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7、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或者海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国发展组织成员,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8、行为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产、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及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9、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后使用挪用公款犯罪的,数罪并罚。10.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出售和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使用假币的,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数罪并罚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具体情况如下:

1.《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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