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范某与其妻子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徐某对范某拳打脚踢,范某未予理睬,后去照顾孩子睡觉。见范某没有反应,徐某开始辱骂婆婆,范某不忍徐某对母亲的辱骂,和徐某扭打在一起。范某掐住徐某脖子,在徐某没有反抗后松手。范某怕徐某出去闹,将卧室房门反锁,徐某转身向窗户走去。范某以为徐某在吓唬自己,没去阻拦,当看见徐某双腿已伸出窗外,范某赶紧上前阻拦,抱住徐某,用右手拨打紧急电话报警。此时,徐某双脚不停地蹬踢想挣脱范某,范某终因体力不支没能将徐某拉上来,徐某从四楼坠落致死。
分歧意见
对范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夫妻之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范某看到徐某爬上窗台欲自杀时,以为徐某在吓唬自己,没有及时施救,最终导致徐某坠落死亡,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徐某选择跳楼自杀的过程中,范某积极施救并报警求助,且在范某抓住徐某时,因徐某不予配合,最终使范某的施救没有成功。因此,范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范某在听到徐某辱骂其母亲之后与徐某扭打在一起,当徐某爬上窗台时,没有及时救助,而是在徐某双腿都伸出窗外后才施救。因夫妻之间存在救助义务,范某对徐某的自杀行为存在放任其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属于间接故意。因此,范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侵害法益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持放任的态度。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反对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表现。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主观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主观上不考虑避免结果发生,且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
结合该案,从主观方面看,范某意识到徐某要自杀时,并没有因过于自信而不予施救,在主观上没有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从客观方面看,范某掐徐某的脖子,待徐某不反抗后松开,这一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徐某自杀。而且当徐某将腿伸向窗外,范某意识到徐某正在实施自杀行为后,及时上前阻拦。在施救过程中,范某及时拨打紧急电话报警,没有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
徐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在范某对其施救过程中,依旧不配合施救,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对此,范某不承担责任。
作者:李*英、郝*琪(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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