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合法有效及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规定一系列的条件,如要有独立的财产,有章程,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等。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条件,其设立就被认为无效,公司不能成立,股东也不会享有因公司人格独立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毫无意义。
2、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过错即行为人违法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就行为股东而言,主观上为故意更为切合实际,以获利之结果出现为目的。
3、从行为方面来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为。即股东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资本不足。这些行为主要有两种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
4、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而设,债权人只有在债权遭受损失即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才有权利要求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5、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即股东之行为与债权人受害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而非偶然。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意义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必要、有益的补充。当他人控制和操纵公司,公司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操纵者的法律责任。它不是对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相反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第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如同自然人的独立人格一样,除有自然死亡之外,还有宣告死亡制度,法人独立人格除有消灭制度之外也有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保护了社会共公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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