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一、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规划;二、应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三、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对取水行为可能引起的与第三者的利害关系以及处理利害关系的措施、方法以及与第三者的协商情况等说明(原件,一式2份);若上述相关说明中存在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则还需提供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原件,一式2份)。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图片清晰。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陆河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受理回执》、《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XX工程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陆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经核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行政许可可除外时间通知书》;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3.技术审查
1)委托。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后即时委托技术审查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
4.审批审查
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股室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5.决定
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证件送达
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1)决定文书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决定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陆河县城政务服务中心(实验中学旁)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陆河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2002年)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成员依法在本集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五条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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