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理论标准
关于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标准问题,一直是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在这个难题上惟一可以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该《解答》对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标准上主要有以下几点规定:
第一,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经过对方索取,已将所骗财物归还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
第三,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按照《解答》的上述规定,是把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标准,其主要是:
(1)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欺骗对方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为了签约获利,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最后未能完全履约的,以合同纠纷处理。但在实践中对这两者往往很难划清,如以“一定货源作诈骗的诱饵”与“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如何划清;有的无货源(即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签订合同后,积极寻找货源,设法履行合同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合同诈骗合同纠纷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发生了合同纠纷之后,当事人是可以采取协商解决,也可以采取诉讼解决的方式,如果是合同诈骗涉及到犯罪行为必须要通过法院来进行判决。
一、合同诈骗罪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包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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