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一般涉及几方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1:40:18 332 人看过

1、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买卖双方是货物买卖关系。

(2)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单据买卖关系

(3)开证行对通知行是委托关系。

(4)通知行对卖方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5)议付行是买入卖方的单据,买入其汇票并议付货款的银行

(6)议付行付款后再由开证行对其付款,开证行付完款最后再找买方赎单。

(7)保兑行的作用在于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2、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的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2)保兑的信用证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4)可转让的信用证、不可转让的信用证和可分割的信用证

(5)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21: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汇票相关文章
  • 对再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原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
    再保险合同是约定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与原保险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所以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再保险接受人与投保人之间不发生直接联系,投保人是向原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的,由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收取保险费,而再保险接受人所承担的是对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所以再保险接受人只能向原保险人收取再保险费,而不能向投保人提出支付保险费的要求。第二,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既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又不具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关系,因此,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不能直接请求再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原保险责任是原保险人对原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的保障责任,原保险人必须按
    2023-04-23
    353人看过
  • 信托关系当事人包括哪些
    一、信托关系当事人包括信托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1、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是让渡财产或者财产权的人,其要求是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2、受托人是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人,除了事先约定好的报酬之外,不享有信托财产所带来的其他任何收益。其要求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与委托人不同,即使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不能担任受托人,因为受托人需要以自己名义处理信托事务,并承担相应色责任和义务。3、受益人是享受信托收益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为取得的信托收益支付任何对价,所以理论上,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可以是信托的受益人。但在实际中,出于防止洗钱和行贿受贿的可能,在他益信托中,受益人以与委托人具有血缘关系为佳。二、信托当事人三者的关系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既可以不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也可以
    2023-04-24
    478人看过
  •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规定是啥
    1、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2、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①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②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③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3、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一、对于诉讼主体的认定条件诉讼法上的当事人是
    2023-02-21
    301人看过
  • 交通事故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怎样分配的
    交通事故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确定。一、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也是遵循这个原则的,在这一原则下,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当其主张的事实在法律上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其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二、公司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依据相关法律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举证责任的倒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证明一般有限公司股东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三、金钱赠与的认定1.未有证据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合理性往来应认定为赠予恋爱期间双方资金往来、情感赠予之间发生的可
    2023-03-31
    449人看过
  • 当事人坐牢,信用卡咋办?
    人坐牢了,信用卡也不会注销,还会继续正常功能,但是如果有借款的话就比较麻烦了因为你长时间不还贷款,银行是会起诉你的,所以如果有贷款的话,就要跟银行说明原因,做法有以下两种:1、作为信用卡持卡人,一旦因为失业、疾病或是其他意外事故导致无力按时还款时,在最后还款期到来之前,持卡人最好跟银行信用卡中心主动打电话联系,陈述自己的经济状况,申明自己并非恶意欠款,并申请延迟还款和利息优惠。2、银行鉴于持卡人的主动表现以及之前的良好信用记录,往往会同意延期还款,并会同持卡人商定双方能接受的还款计划,延迟期限、利息折扣、每月还款额等。这样主动联系银行,并经过银行同意延期还款的情况下,就不会被记不良记录,但需要注意的是,以后保证要按约定还款。一、一旦发生信用卡逾期采取哪些措施是正确的?1、最好继续使用这张卡逾期后,最好的办法就是继续使用这张卡片,用新的正常的还款记录覆盖原有的负面记录,一般24个月后就会产生
    2023-03-09
    77人看过
  • 信托当事人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自有财产的人。条件:财产合法拥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但能够经营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托,为不同人是他益信托。
    2023-04-24
    86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汇票
    词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更多>

    #汇票
    相关咨询
    • 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6
      再保险合同是约定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与原保险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所以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再保险接受人与投保人之间不发生直接联系,投保人是向原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的,由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收取保险费,而再保险接受人所承担的是对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所以再保险接受人
    • 信用证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08
      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单独的单据买卖——由此可知,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开证申请人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了。即只要受益人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包括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将负责对受益人的付款,与开证申请人无关。因此,受益人能否安全收汇,取决于受益人是否能够相符交单。开证申请人联系不上也不影响受益人利用信用证收汇——除非受益人交单不符。
    • 信用证的业务当事人是谁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5
      1、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 2、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 3、开证行指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4、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5、交单行指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 6、转让行指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
    • 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
      山东在线咨询 2021-03-10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
    • 现在联系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涉及?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5
      不存在职务侵占。职务侵占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