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工厂拆迁的应对措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24 15:00:08 114 人看过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的补偿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相应的安置补助以及因搬迁所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所需的经济补偿,且这些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如果被征收人觉得赔偿金额低,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土地的补偿一般按照用地性质来补偿,工厂用地一般是建设用地,不会是耕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规定了被征收人的补偿项目,其中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相应的安置补助、以及因搬迁所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所需的经济补偿。原则上不能低于他们的生活水平。因此如果他们觉得赔偿金额低,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一般按照用地性质来补偿,但工厂用地一般是建设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来补偿,不会是耕地,在耕地上建工厂还会有其他问题。

依据土地性质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土地性质进行分类的。不同土地性质的土地可以享受不同的补偿标准。具体来说,一般耕地、菜田、林地等土地补偿标准相对较高,而其他土地如建筑用地、草地等补偿标准相对较低。此外,特殊土地如军事用地、矿山等,其补偿标准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然而,有些地方在制定土地补偿标准时出现了不科学的情况。一些地方过分追求经济发展,将大量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导致农民的土地补偿标准过低,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因此,对于这些不科学的土地补偿标准,应该进行及时的修订和调整,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土地补偿标准的监管,防止土地开发过程中出现不正当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的补偿项目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安置补助和经济补偿。这些补偿项目应不低于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原则上,如果被征收人觉得赔偿金额低,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土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性质进行分类的,不同土地性质的土地可以享受不同的补偿标准。然而,有些地方在制定土地补偿标准时出现了不科学的情况,导致农民的土地补偿标准过低,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因此,应该及时修订和调整土地补偿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土地补偿标准的监管,防止土地开发过程中出现不正当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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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2日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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