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人员发现患有职业病能享受工伤待遇。
退休人员已经脱离工作岗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关系很难界定,其罹患职业病时,应如何进行救济是一个现实而又迫切的问题。虽然一般认为退休职工身患职业病的可以享受部分工伤待遇,但对于其能否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具体享有哪些工伤待遇项目则存在不同认识,亦有待于澄清。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一、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是否已经超过时效;二、退休职工被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三、当事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职工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的权利时效问题。
1、职工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的时效起算。
作为特殊的工伤案件,退休职工主张权利的起点应自被诊断为职业病或者被认定为工伤之日起计算。职业病防治法对于职业病的防治、诊断、鉴定并没有局限在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或者退休之日之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以及无锡市政府2006年颁布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也允许职工在退休以后进行职业病诊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没有及时申请的,劳动者也可以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意见同样规定,退休职工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鉴于退休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要求工伤待遇的,一般要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因此,只要退休职工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申请进而主张工伤待遇权利的,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
2、退休职工没有超过主张权利的时效。
有观点认为,因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经历仲裁前置程序,退休人员主张工伤待遇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时效内主张权利
(二)职工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享受部分工伤待遇。
1、关于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法律规定。
对于退休职业病职工的工伤待遇问题,在实践中有多种操作模式。有些地方不管进行工伤认定与否,其待遇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有的地方则按照地方实际情况执行,如山东省规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给生活护理费。”只有少数地方因为不受理退休人员的工伤申请,也没有规定其工伤待遇问题,导致退休人员遭遇维权困境。
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仅从一般情形的角度对职业病诊断以及职业病与工伤的关系做出了规范,并没有对企业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特定情形做出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作为部门规章,虽然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情形,但其只是肯定了退休职工有申请工伤并要求伤残补助金的权利,对于其他工伤待遇则语焉不详。
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情况下,如果有下位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下位法处理相关争议。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制定规章。”
在我国,重庆市、无锡市等地都出台了文件,规定退休人员查出职业病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此保障退休人员的权利。
2、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具体分析。
首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无法获得支持。该两项待遇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为支付条件,从形式上看,退休职工的劳动关系早已因退休而终止,不符合享有该两项待遇的条件;从实质上看,退休职工已经不需要再依法就业,其医疗费也已通过社保机构报销,不需要额外补偿。
其次,应支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一般认为,伤残补助金是对劳动者因伤残导致就业能力降低,收入减少而进行的补偿,退休职工已经领取养老金,不再靠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再予补偿的必要。但笔者以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兼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职业病带给劳动者的创伤是巨大的,而且具有不可逆性,在构成伤残等级的时候,应该支持退休职工的该项诉求,且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亦如此规定。关于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问题,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意见,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试用期未满,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何全友与化工机械厂于2003年5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半年。2004年1月7日,何全友在工作中因机械故障受伤,住院治疗一个月,在住院治疗期间何全友家属曾向厂方提出工伤待遇申请。伤愈后,何找企业报销医疗费时,该厂不仅不按工伤支付全部医疗费用,还以误工为由只发给基本生活费。其说法是何全友试用期未满,不是企业正式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问:化工机械厂的做法对吗?
答:化工机械厂以何全友在试用期不是正式职工为由,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其理由:
一是《劳动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何全友与化工机械厂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劳动关系就已确立,成为该厂的职工。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出现这种情况之前,用人单位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显然是违反劳动法的。
二是何全友既然成为该厂职工,就应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第一,该厂应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并为何全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第二,为何全友落实工伤医疗待遇。第三,为何全友落实停工留薪期待遇,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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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患职业病怎么领取工伤待遇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17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