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订的《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市规划局2005年6月8日)
为规范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区)城市规划审批时确定的国有土地上底层住宅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底层住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公建配套齐全的小区内部的底层住宅;
2、城市主要道路(具体名单见附件)两侧的底层住宅(根据城市规划,统一确定为商业街区的除外);
3、属于历史建筑的住宅(因时代久远使原设计使用功能无法实现,经依法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除外);
4、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宅;
5、非框架结构的底层住宅;
6、已经公布的拆迁范围内的住宅;
7、影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住宅的传统风貌的;
8、破坏绿化或者占用绿地的(包括宅前宅后绿地);
9、占用城市道路或者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10、堆放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11、从事餐饮、娱乐、洗车、五金修配加工等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的;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三、申请在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商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持填写完整的申请登记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后,视具体情况征求城管、房管、绿化、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在底层住宅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在住宅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社区应当予以协助。公示的事项应公示在社区的宣传栏和拟从事经营活动住宅的醒目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住宅座落地址、使用面积、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和住宅装修设计图等。
4、公示期满后,由社区就公示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同时附住宅同单元及相邻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出具的书面意见。
5、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并参考公示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同意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四、凡经审核同意改变底层住宅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且不得将其作为改变原规划批准的房屋使用性质的依据。今后若确需扩大,应按本意见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如国家需要征用拆迁,仍按住宅性质进行补偿。
五、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底层住宅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杭州市市区城市主要道路
湖墅南路、天目山路、曙光路、北山路、武林路、东坡路、南山路、建国路(南中北)、秋涛北路、秋涛路、艮山西路、艮山东路、延安路、延安南路、环城东路、环城北路、环城西路、文晖路、莫干山路、西湖大道、天成路、浣纱路、复兴大道、解放路、庆春路、庆春东路、凤起路、凤起东路、体育场路、中河路、上塘路、德胜路、机场路、之江路、江南大道、省府路、苏堤、灵隐路、虎跑路、湖滨路、杨公堤、白沙路、保俶路、保俶北路、文一路、文二路、文三路、龙井路、浙大路、黄龙路、灵竺路、杭大路、梅灵路、白堤、孤山路、平海路、文华路、学院路、文苑路、河东路、黄姑山路、文新路、香积寺路、绍兴路、玉古路、求是路、教工路、清泰街、望江路、江城路、新塘路、登云路、金华路、轻纺路、潮王路、下沙路、东信大道(人民路、育才路、市心南路、人民大道、南大街、藕花洲大街、东湖中路)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1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一、为保障余杭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z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z2007{258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
-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市区房改房管理办法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1《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
-
杭州市都有哪些民政局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3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
杭州市杭州市富阳区违章处理的电话云南在线咨询 2021-10-08不收取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在50-2000元以内。汽车违规查询方式: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队办公厅触摸查询终端查询。2、登录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规查询,输入车牌号码和车辆发动机号码,点击查询即可。3、打电话询问声音。4、写手机邮件查询违规。
-
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新劳动者产假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19产假是国家规定的98天和地方规定的30天共计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关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正常分娩时,分娩后90天以上(包括分娩前15天)(2)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时,按照正常分娩处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