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境行政处罚标准行政处罚是必须认定“严重环境污染”,“严重环境污染”的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本罪是结果犯,所以认定污染环境罪,重在认定“严重污染环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3、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四川环境行政处罚标准主要从三个方面,一个是是否同罪,其次是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最后是是否属于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形之一,如造成林木四万五十立方米以上的,或幼树四万二千五百株以上的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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