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文号:皖政[1987]99号
发布日期:1987-12-22
执行日期:1988-1-1
失效日期:2002-4-2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业绩的考核监督,保障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任职一年以上离任的,均须进行任期终结审计。
第三条大中型企业和地方骨干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其他企业由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和部门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也可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但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须经审计机关审定签署后下达。
第四条属于审计范围的企业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中止任期离任时,主管该干部的部门应在其任期届满前两个月、中止任期离任前一个月,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在收到审计申请后三日内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人所在企业应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供资产盘点、债权债务、被审计人任期业绩等书面材料。审计机关应在收到材料后二十至三十日内完成审计。
第五条审计应按被审计人任期责任目标或承包经营目标对其进行全面考核、评价。重点是:
(一)主要经济目标是否实现,盈亏是否真实;
(二)企业资产是否完整,经营有无短期行为,有无潜亏挂帐和重大损失浪费;
(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情况。
第六条审计时限,一般以被审计人的任期为限,重大问题涉及以前年度的,可以追溯审计。
第七条审计结束应作出审计结论,下达审计结论通知书。被审计人有显著成绩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有问题的,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涉及其他人员责任的,一并提出处理建议。属于企业应纠正的违纪问题,另行下达审计决定通知书。
第八条审计结论通知书发出前,应将核查的材料交被审计人阅看,被审计人应在两天内签署意见。
被审计人对审计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通知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二十日内实施复审并作出结论。复审期间,被审计人暂缓离任。
第九条审计结论通知书主送申请审计的部门,作为被审计人业绩考核和调任新职的重要依据,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和其所在企业。申请审计的部门和企业应将被审计人调任(离任)的通知书和企业落实审计决定的情况,书面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被审计人和企业应如实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拒绝配合、隐匿不报的,按《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处理。属于企业生产技术方面的秘密,审计机关应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同时适用于拥有国家资产的供销社、二轻企业的厂长(经理)任期终结审计。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审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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