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01 01:34:35 392 人看过

一、建设工程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导致项目工期发生延迟:

1.如果发包人为满足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而未能及时提供所需要的图纸以及相应的开工必需条件;

2.当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预先商定好的时间表履行其支付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度款项的义务时,这将导致工程建设无法顺利展开;

3.对于工程师而言,如果其没有按照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职责来提供所需的指令或者是批准,那么同样会使得工程建设无法顺畅进行下去;

4.如果在一个周内发生不属于承包方自身所能控制的意想不到状况,例如停水电或气体供应中断,而这些情况又持续超过了八个小时的话,也将会对工程的施工进度产生不利影响;

5.由于自然灾害这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地施工被迫中断;

6.除此之外,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有特别明确规定的或者经过工程师同意可以予以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如何理赔

建设工程工伤保险理赔首先应该由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最后由单位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设工程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n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n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n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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